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05年度,47號
LTEV,105,羅小,47,20160329,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羅小字第4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盧孝軒
      盧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
│ 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新臺幣)│ │ │
├─────┼─────────┬───┼─────────┬───┤
│5,974元 │ 計算期間起迄日 │年息 │ 計算期間起迄日 │年息 │
│ │ (民國) │ │ (民國) │ │
│ ├─────────┼───┼─────────┼───┤
│ │自104年3月1日起至 │1.83% │自104年4月1日起至 │0.183%│
│ │104年9月28日止 │ │104年9月28日止 │ │
│ ├─────────┼───┼─────────┼───┤
│ │自104年9月29日起至│4.48% │自104年9月29日起至│0.448%│
│ │104年10月11日止 │ │104年9月30日止 │ │
│ │ │ ├─────────┼───┤
│ │ │ │自104年10月1日起至│0.896%│
│ │ │ │104年10月11日止 │ │




│ ├─────────┼───┼─────────┼───┤
│ │自104年10月12日起 │4.4% │自104年10月12日起 │0.88%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