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羅小字第28號
原 告 朱丰裕
被 告 陳俐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攬「新加坡AIS網站」之製作,約 定承攬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下稱「系爭承攬契 約」),原告已於民國104年5月24日將定金7,000元匯予被 告,雙方約定製作期間為1個月。被告於締約後,未依原告 要求製作,復不依原告之要求改正,又以即時通訊軟體「 LINE」向原告表示「那我下面的不收錢了」、「你子幾(按 應為「自己」)收尾吧」等語明確拒絕履行契約,原告依民 法第503條規定,於104年6月7日向被告寄發存證信函解除契 約(本件訴訟再以起訴狀之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前述受領之定金7,000 元。又系爭承攬契約之訂定,係訴外人「新加坡公司」對原 告下單40,000元,因被告遲未履行,造成原告對「新加坡公 司」訂單履行利益未能獲得,自屬民法第216條之規定所失 利益20,000元之損害,依民法第503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不爭執兩造成立系爭承攬契約且被告有收到原告 所寄解約存證信函。但被告依約架設網站,進度並已達90% 完成度,被告已在「LINE」中多次告知:修改網站的美術部 分,如物件位置、背景底色、LOGO位置等等,因是購買模版 修改之故,加以解析度不同,導致每台電腦觀看的位置不盡 相同,無法如同修改平面作品一般輕易移動調整,需要動到 原始程式碼修改,惟原告對於被告無法透過原始程式碼輕易 修改之美術部分不斷要求修正,致被告無法於原告要求之期 限內完成,因此所生遲延不可歸責於被告,否認原告所稱受 有20,000元所失利益之損害;倘原告真受有損害,因被告支 付購買模版費用及完成之工作相對價值已逾定金7,000元, 亦得主張抵銷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 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
定作人得依前條第2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為民法第503條所明定。依兩造往來電子郵件內容,兩造 約定:「先前約定的是製作一個具有後台功能的英文網站, 包含美術、程式等全包(但不含空間代管、網域申請)…目 前美術的部分由我(即按原告)設計完成,所需的圖庫也由 我這邊提供,您(按即被告)只需要把所需要的美術版面套 入模版,並改由joomla架構,模版部分由客戶端選定後由您 購入,費用亦包含在先前約定的費用20,000元當中」(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卷﹝下簡稱「雄院卷」﹞第34頁)。觀諸被告 所提出已製作部分之網頁內容與嗣後由原告另行完成之「新 加坡公司」網頁內容有一定相似度(本院卷第24至31頁、第 36至47頁)、兩造間以「LINE」就作品如何修改所為討論且 有提及被告為製作網站而購買模版等情(本院卷第11至14頁 、第19至22頁),堪認於原告104年6月7日寄發存證信函前 ,被告已有完成系爭承攬契約之部分工作(但無證據支持被 告所稱高達90%之完成度)。然而,本件訴訟繫屬時,系爭 承攬契約所定工作期限早已屆滿,被告僅完成部分工作,即 代表未完成全部工作,是其確有遲延工作之情事。惟被告否 認其有可歸責事由,則原告應舉證證明該遲延係因可歸責於 被告之具體事由,始得依民法第503條規定解除契約。就此 ,被告雖曾表示「那我下面的不收錢了」、「你子幾(按應 為「自己」)收尾吧」等語,僅能證明被告自此時起不繼續 完成工作而造成遲延之事實,原告徒憑此情遽指為可歸責於 被告之事由(雄院卷第2頁),容有誤會。本件仍應探究被 告不繼續工作導致遲延之原因為何?該原因是否可歸責於被 告?
㈡查原告自承於104年5月24日支付定金且約定工作完成期限為 1個月,依電子郵件顯示被告於承諾時表示「OK。但可以5月 25日以後才開始嗎?(最好是6/1號)這兩個禮拜我在趕1本 書」(雄院卷第9頁)則系爭承攬契約30日工作期間應自104 年5月25日起算。而被告已於104年5月29日以「LINE」向原 告說明:「8個item那個是一個圖片展示的模組。細修要改 程式碼。(原告:不能用原來的嗎?)原本的無法置中,找 不到原因,只好另找模組外掛,所以我就說用cms畫版型就 是很多餘的,因為你要細修就要動到程式碼。(原告:但我 是用你給的模版畫啊,必須弄清楚先後)」(本院卷第11頁 )則被告此時已依約提供模版予原告,並向原告說明製作過 程所出現之問題,尚難認被告有無故拖延工作進度遲未開始 製作之情形。嗣原告質問被告:「你說原來的模組沒辦法置 中,那這是我的問題嗎?雖然我不是很懂很了解Wordpress
跟joomla,但就是不懂才把案子交給你」,被告回應:「我 盡量好嗎」,表示會嘗試解決原告提出之問題。嗣兩造間又 起爭執如下:「被告:我去台北上課老師是有給我1個外掛 ,但是我同好說他跟yoo的版型有衝突到,所以不能用這個 ,因此只好再買了XD我的費用大概都抵這些哩哩扣扣的花光 了。原告:加油!今天的功課給你囉囉囉!!被告:八托八 托啦(按應係指「拜託」)…此處應該提醒多次了,因為整 個紅色的版面感覺很空,請看我原來給的jpg圖去抓底下產 品圖跟logo的比例及位置。你說了n次我改了n次,你到底有 沒有重相(原文如此)整理?原告:可以都沒有變大耶」、 「原告:那是我的問題嗎?被告:是客戶要灰色嗎?原告: 你這樣的工作態度連應付都不算吧?被告:那總得給我時間 找,他可以休息兩三天我就要每天找。原告:小姐你要soho 就是這樣,如果你覺得客戶的要求不合理,我建議你去上班 不要soho了。被告:那我下面的不收錢了,你子幾(自己) 收尾吧。原告:那請你退款給我。」(本院卷第19至21頁) 綜觀上情,僅見原告一再要求被告按其意思製作,且對話當 時履約期限尚未過半,而被告則數度表示有何困難所在,僅 能證明雙方認知顯有差距。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對被告所為 各項要求,在承攬總價僅20,000元之限度及被告同業一般技 術水準上係屬合理,且得以在30日期限內完成;自難認被告 之所以未達成其各項修改要求,係因被告有何可歸責之處。 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03條規定解除契約,進而請求被告返 還定金並賠償損害,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 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