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4年度,78號
LTEV,104,羅簡,78,2016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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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林秀華
訴訟代理人 洪賢德
      洪永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岳達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036元(計算式:〈3.0
4㎡+5㎡〉×45,900元/㎡=369,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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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