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3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立民
被 告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訴訟代理人 謝長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即應以 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張(下稱系爭支票) ,詎屆期提示竟不獲付款,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又本 院104 年度整聲字第1 號裁定係緊急處分,非公司重整之裁 定,故依法被告仍應負票據責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94,395元,及自民國(下同)104 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前業經本院核發104年度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緊急處分 在案,且於105年1月20日延長裁定90日,而退票理由單上亦 記載緊急處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無理由。
㈡、答辯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簽發發票日104 年11月5 日、面額94,395元、付款人合 作金庫松山分行、票號LH0000000 支票,受款人山隆通運股 份有限公司,交予原告,經提示於104年11月5日退票。㈡、被告業經本院104年度整聲字第1號裁定緊急處分。四、本件爭執事項:
原告請求被告支付系爭支票票款94,395元,及自104 年11月
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
五、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詎屆期提 示不獲付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 ,核與原告所述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應 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率六釐計算;又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 ,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及 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屆 期提示未獲付款,已如前述,原告自有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被告雖抗辯伊已向本院聲請重整,且經本院以104 年度整 聲字第1 號裁定緊急處分在案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核閱無訛,雖堪信為真實;惟按, 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為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處分,公 司法第287 條第1 項第3 款固定有明文,而法院為公司重整 裁定前,依公司法第287 條第1 項第3 款就公司履行債務及 對公司行使債權為限制處分,係在維持公司現狀,故解釋上 應認為僅係限制公司為現實給付,且係指在訴訟外由公司為 現實給付行為以履行債務,不包括債權人起訴請求公司履行 債務在內,是對本件訴訟程序,尚不生影響。執此,被告辯 稱伊已聲請緊急處分,原告無權向伊請求給付票款云云,即 乏依據,並不足採。
㈢、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94,395元 ,及自104 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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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竹東簡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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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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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偉盟工業│合作金庫│104 年11月5日 │94,395 元 │104 年11月5日 │LH0000000 │
│ │股份有限│商業銀行│ │ │ │ │
│ │公司/ 法│松山分行│ │ │ │ │
│ │定代理人│ │ │ │ │ │
│ │林淵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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