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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字,105年度,4號
CPEV,105,竹東小,4,20160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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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判決金額為新臺幣22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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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