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5年度,26號
CPEV,105,竹北簡,26,201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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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孫張順
      紀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
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孫張順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孫張順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紀麗蓉給付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孫張順紀麗蓉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孫張順紀麗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孫張順於民國(下同)101 年2 月10日邀同被告紀麗蓉 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由被告 簽立借款契約書乙紙,並約定按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利率( 目前適用之年利率為百分之3.19);另如有遲延償付本息時 ,則依據借據契約書第6 條約定,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違約金。惟被告孫張順自104 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 約清償本息,迭經原告催討未果,迄今尚欠本金344,459 元 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被告紀麗蓉為被告孫張順之 保證人,於對被告孫張順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 被告紀麗蓉負給付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孫張順紀麗蓉應給付原 告344,459 元,及自104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3.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孫張順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紀麗蓉給付之。二、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貸款申請書、個人貸 款申請書(續)、個人貸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存款 牌告利率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 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 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474 條第1 項、 第739 條、第745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孫張順為上開 借款債務之債務人,而被告紀麗蓉為被告孫張順之保證人, 自應依前引法條及兩造間之約定,各對原告負清償借款及保 證人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孫張順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請求 被告紀麗蓉負保證人之清償責任,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本件被告孫張順為主債務人,被告紀麗蓉為普通保證人,有 個人貸款申請書(續)可參,是依上開規定,被告紀麗蓉僅 於原告就被告孫張順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代被告孫張 順負履行之責,原告以被告二人為共同給付,容有誤會,此 部分應予駁回,併予敘明。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係准許原告對主債務 人之被告孫張順之請求,其餘關於命被告紀麗蓉共同負擔部 分雖經駁回,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全額負擔,附此敘明。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 訴訟法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85 條第1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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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