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字第6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誌謙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復經本院調解不成立,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前已繳500元外,尚須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15日
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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