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5號
原 告 廖榮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正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每月薪資金額,並提出證據證明。
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現年48
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60
歲止,尚有12年,故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月薪×
12月×10年),並就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如後附條文)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又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之規定,本件為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爰
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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