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號
KMHV,105,訴,1,201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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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王國基
被   告 劉國棋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請求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
事庭移送前來,原告原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二百二十九萬七千七百五十七元(見本院附民卷第二頁),嗣於
本院民事準備程序擴張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七百二十九萬七千七
百五十七元(見本院訴字卷第二七頁背面)。按刑事法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
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
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
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
、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
,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
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七八一號民事判例參照)。原告擴張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五百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五萬零五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
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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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