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社團法人金門縣許氏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許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福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4萬
7800元(計算式:121萬6800元+13萬1000元=134萬78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萬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