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號
LCDV,105,補,9,201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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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劉銘玉


被   告 林平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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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