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利宏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複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紀麗凰
紀寶惠
紀美惠
紀國樑
紀惠玲
紀慧雯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被 告 紀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被告係於繼承人之地位而聲明承受訴訟,原告應確認是否訴請被告等人「連帶」給付票款。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