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5年度,120號
SDEM,105,沙簡,120,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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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12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名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名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存根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位偽造之「饒嘉峻」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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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