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5年度,95號
TYEV,105,桃補,95,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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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95號
原   告 譚元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璽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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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