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双溪、張OO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49,9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
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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