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仁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 年度桃簡字第38號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
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2 月26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
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
訴不合程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
121 條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
訴人提出上訴狀之具狀人僅有法定代理人李嘉仁之印文,而上訴
人未於書狀內蓋公司章,並未表明係以上訴人公司名義具狀或委
任訴訟代理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63 條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自具狀或到院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