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4年度,1343號
TYEV,104,桃簡,1343,201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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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343號
原   告 富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正
被   告 戴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2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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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祥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