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5年度,76號
SYEV,105,營小,76,201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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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多摩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和達
  訴訟代理人 林龍佑
  訴訟代理人 林佳明
  被   告 楊香梅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營小字7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3月24日上午0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曹瓊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曹瓊文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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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