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04年度,542號
SYEV,104,營簡調,542,2016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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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調字第542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楊守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 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先位聲明主張被告楊守平、楊○○間所為買賣坐 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通 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備位聲明主張 依民法第244條撤銷買賣系爭土地之債權及物權行為等,經 本院迭於104年12月22日、105年2月2日命原告補正被告楊守 平以外其餘被告之年籍資料,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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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