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4年度,391號
SYEV,104,營簡,391,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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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營簡字第39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蘇炳璁
被   告 洪朝琴
      朱稼馥
      朱榮華
      洪朱秀蓮
      朱音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5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洪朝琴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使用,至民國 104年9月30日止,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73,436元及 利息未清償。又訴外人朱鍊真於99年12月24日死亡,遺有附 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遺產),被告5人為朱鍊真之繼 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詎被告5人竟協議分割由被告朱稼馥 繼承系爭遺產,顯係被告洪朝琴恐繼承系爭遺產後遭原告追 討債務,乃將其應繼分無償移轉予被告朱稼馥,自屬有害於 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 遺產分割協議及遺產分割登記。並聲明:被告等就如附表所 示之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登記之行為應予撤銷;被 告朱稼馥於101年11月15日就附表所示之遺產以分割協議原 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5人公同 共有。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信 用貸款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系爭遺產登記謄本、系爭遺 產所有權異動索引、本院查詢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函等件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遺產 辦理繼承登記全卷卷宗核閱無訛。然查:
⒈按債務人應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之履行負其責任,故債務人



因其行為減少責任財產致害及債權者,債權人為保全債權,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惟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債務人 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若單 純係財產利益之拒絕,如贈與要約之拒絕,第三人承擔債務 之拒絕,繼承或遺贈之拋棄,自不許債權人撤銷之(最高法 院69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裁判意旨、73年度第2次民事庭總 會決議參照)。此乃因撤銷權行使之目的,在於保全債務人 原有之債權清償力,並非在於增加其清償力,故債務人拒絕 財產利益取得之行為,自不得為撤銷權之標的。本件被告5 人間就系爭遺產協議分割之行為,與債權人得撤銷之無償行 為尚屬有間。
⒉又遺產分割協議本質上係繼承人間基於繼承人身分,就繼承 之遺產如何分配所為之協議,難認非屬以人格法益為基礎之 財產上行為,則原告以之為行使撤銷權之標的,亦非可採。 ⒊另原告就其主張被告5人所為本件分割協議係屬無償並未舉 證,本件尚難認定該分割協議為被告洪朝琴所為之無償行為 ,況債權人審核現金卡貸款申請資格時所評估者,應係債務 人本身之資力,通常不會就債務人之被繼承人資力併予評估 ,故債權人自應以債務人個人之財產為其信賴之基礎,其對 於債務人之被繼承人財產之期待,亦難認有保護之必要。是 原告之主張,應無理由。
㈡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 撤銷被告5人就系爭遺產所為分割繼承之意思表示及就分割 繼承登記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繼承人公同 共有,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4,18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00元),應 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六、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於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述,附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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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
├──┬────┬────┬───┬────┬─────┤
│編號│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權利範圍 │
├──┼────┼────┼───┼────┼─────┤
│01 │ 臺南市 │白河區 │糞箕湖│6-1 │全部 │
│ │ │ │段木屐│ │ │
│ │ │ │寮小段│ │ │
└──┴────┴────┴───┴────┴─────┘
┌───────────────────────────┐
│建物部分 │
├──┬────┬────┬───┬────┬─────┤
│編號│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建 號 │ 權利範圍 │
├──┼────┼────┼───┼────┼─────┤
│ │ 臺南市 │白河區 │糞箕湖│ 142 │ 全 部 │
│ │ │ │段木屐│ │ │
│ │ │ │寮小段│ │ │
│ 01 ├────┴────┴───┴────┴─────┤
│ │建物門牌:仙草仙草5之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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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