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4年度,513號
SYEV,104,營小,513,2016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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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小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益志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林進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日
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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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