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592號
原 告 林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遠生、黃雍喻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