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571號
原 告 謝喜典
被 告 蔡文琪
訴訟代理人 李長彥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裕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
44萬9,4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