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調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嚴振瑜
相 對 人 郭令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 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度被告起訴主張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惟 查,本件被告住居所分別在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而侵權行為地亦在桃園 市桃園區等情,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表各1件附卷可稽,均非本院轄區,是依首揭規定意旨說明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