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784號
原 告 陳冠榮
被 告 北義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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