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558號
原 告 伸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伸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二、被告九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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