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350號
PCEV,105,板小,350,201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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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350號
原   告 綠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儒
訴訟代理人 吳厚德
被   告 峰碩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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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碩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