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755號
PCEV,104,板簡,755,20160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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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55號
原   告 江建良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陳藍秀春
      陳世輝
      陳彬卿
      陳鄧青
      陳義雄
      陳國銳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光哲  住新北市○○區○○路0號3樓
被   告 陳國忠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
      陳國輝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13樓
      陳建誠  住同上
      陳國華  住同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如  住同上
被   告 陳寶玉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2樓

訴訟代理人 陳志強  設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新北市板橋區戶政事務所)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
被   告 陳寶連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陳世峰  住新北市○○區○○路000○00號14樓
      陳世華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5樓
      陳玉春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13樓
      陳秋娥  住新北市○○區○○路0號
           (新北市板橋區戶政事務所)
           (現住居所不明公示送達)
      李言峰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
      陳盛忠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陳明燦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陳進村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林李靜子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王海峰  住新北市○○區○○村○○○00號
      陳宜君  住新北市○○區○○路00號6樓
      陳宏洋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王雅玲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4樓
      張家飴(原名張庭瑜)
           住新北市○○區○○街000○0號
      林弘泰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暨附表中「張家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家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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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