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1890號
PCEV,104,板簡,1890,20160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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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89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琳玉(原名楊靜穎即楊元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榮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原告於10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是本院依原告變更後之聲明判決命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參仟肆佰
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被告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23,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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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