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2648號
PCEV,104,板小,2648,2016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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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64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胡勝志
被   告 慈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訴訟代理人 鍾易舜
被   告 詹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被告慈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被告詹志鴻自民國一○五年一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玖佰零叁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詹志鴻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詹志鴻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20時38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行經新北市○○區○○路0 段00 0 號處,不慎追撞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致該車輛推撞 由原告承保、訴外人莊涵如駕駛、張建榮所有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 ,經送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 萬6,953 元 (零件費用5,922 元、工資費用11,031元),原告已全數賠 付張建榮,而被告慈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慈恩公司) 為被告詹志鴻之僱用人,依法自應連帶賠償等情。被告慈恩 公司則以對肇事責任沒有爭執,同意扣除折舊後直接判決等 語置辯。被告詹志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車損照片、估價單、統一發 票、行照為證,且為被告慈恩公司所不爭執,被告詹志鴻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另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汽車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 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 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 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 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⑴可資參照。是系爭車輛修復之零件費,應折舊扣 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 規定,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 1000分之369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 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 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 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系爭車輛出廠 日為102 年5 月(推定為15日),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3 年1 月28日,已使用9 月(不滿1 月以1 月計),則零件扣 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283 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 。此外,原告另支出修車工資1 萬1,031 元毋庸折舊,則原 告得請求之修車費用共計1 萬5,314 元(計算式:4,283 元 +11,031元=15,314元)。
五、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1 萬5,31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被告慈恩公司部分為104 年10月24日,被告詹志鴻部分為10 5 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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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922×0.369×(9/12)=1,639第1年折舊後價值 5,922-1,639=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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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慈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