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立民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永恩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陸仟零伍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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