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5年度,23號
PCEM,105,板秩,23,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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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葉家丞
被移送人  林宇捷
被移送人  曾暐傑
被移送人  陳尚億
被移送人  郭孟憲
被移送人  林鴻鈞
被移送人  林誠軒
被移送人  劉冠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3月3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家丞林宇捷曾暐傑陳尚億郭孟憲林鴻鈞林誠軒劉冠佑加暴行於人,均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葉家丞與被害人楊博威因有嫌 隙糾紛,於民國105年2月19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 街000號發現被害人楊博威在網咖內遊戲機台,即召集被移 送人林宇捷曾暐傑陳尚億郭孟憲林鴻鈞林誠軒劉冠佑等共8人持甩棍安全帽毆打被害人楊博威,造成其頭 部、左、右手擦挫傷等傷害,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據報至現場處理,認被移送人葉家丞林宇捷曾暐傑、陳 尚億、郭孟憲林鴻鈞林誠軒劉冠佑涉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之行為等語。二、本件被移送人均坦承上揭情事不諱,詳情錄供在卷,且本案 尚有筆錄暨監視器翻拍照片等資料可資佐證,核行為人葉家 丞等8人之所為,顯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行 為,堪予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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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