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達黔生
聲 請 人 臺中縣建築師公會
代 表 人 陳人忠
聲 請 人 彰化縣建築師公會
代 表 人 林國治
聲 請 人 嘉義市建築師公會
代 表 人 翁壽生
聲 請 人 屏東縣建築師公會
代 表 人 蔡錫謙
聲 請 人 雲林縣建築師公會
代 表 人 洪裕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
林冠儒 律師
相 對 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陳威仁
參 加 人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代 表 人 許俊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本院
104年度上字第719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 請裁定停止執行。」「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 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 狀態之處分。」為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第298條 第2項所明定,均屬暫時之權利保護措施。前者在延宕「行 政處分」之效力,後者則以暫時擴張「公法上」法律地位之 措施為目的。對不生法律效果之觀念通知為停止執行之聲請 ,以及暫時擴張私法上法律地位措施之聲請,則非屬行政訴 訟法上暫時權利保護範疇。
二、參加人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召開第13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 改選理監事,報經相對人以102年12月3日內授中團字第1025 062936號函(下稱系爭函)依人民團體法第54條予以備查。 聲請人以該次大會代表性明顯不足,影響會員權益等理由,
就系爭函等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以訴願不合法諭知訴願不 受理,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 訴字第1732號判決駁回,提起上訴,聲請人於該訴訟繫屬於 本院時,就系爭函為停止執行之聲請,並就「聲請人(達黔 生除外)於參加人第1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得暫時復權 繼續擁有合法推派會員大會代表及第14屆理監事改選行使選 舉與被選舉之合法權益」為定暫時狀態之聲請。其聲請論旨 略謂:參加人105年10月召開第14屆會員大會在即,系爭函 若仍予維持,恐將嚴重影響聲請人等公會之會員參選等權益 ,且若開會時間一但經過,即難以回復其原來未開會之狀態 ,而有急迫之必要性存在云云。
三、經查︰
㈠人民團體法第54條關於主管機關「核備」人民團體職員簡歷 冊之性質,經本院105年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人民團體中職員(理監事)透過會員選舉產生,屬於私 權行為,並為團體自治之核心事項。有所異動時,依人民團 體法第54條應將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徵諸其 立法意旨,係為使主管機關確實掌握團體動態,並利主管機 關建立資料,核與異動原因(選舉)是否因違法而無效或得 撤銷無涉。故報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經主管機關核備時,僅 係對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送件之人民團體選任職員 簡歷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等職員之選任,未賦予任何法律 效果,並非行政處分。」在案。
㈡人民團體理監事簡歷冊如有異動,依人民團體法第54條,應 報由相對人核備。本件參加人因理監事改選,報請相對人以 系爭函文予以「備查」,其法律基礎為人民團體法第54條之 核備,此經原審法院於103年度訴字第1732號事件中確認在 案。揆諸前揭本院決議所示,系爭函文所謂備查,無非知悉 參加人理監事異動之意,應定性為不生法律效果之觀念通知 ,而非行政處分。聲請人對之求為停止執行,徵諸首揭行政 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屬無據。又聲請人就其與 參加人間會員身分之私權事項,求為定暫時狀態,亦不符同 法第298條第2項就公法上權利定暫時狀態之要件,同難准許 。故而,聲請人停止執行及定暫時狀態之聲請,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