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簡字第12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坤典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06年7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1220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坤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葉坤典於民國106年8月7日對本院於106 年7月24日所為106年度審簡字第1220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 聲請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 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 體之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文 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