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5年度,320號
TPSV,105,台聲,320,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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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生福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明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
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九日本院裁定(一○四年
度台上字第二三五六號),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其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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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