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間請求認定
不動產買賣合約有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四
年十二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提起抗告,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程序一經開始,法院即應依職權進行,除有當然停止或合意停止情形,無庸裁定,訴訟程序即停止進行外,法院僅於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至第一百八十五條所定訴訟程序裁定停止之原因,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如仲裁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類),且認有必要者,始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裁定提起抗告後,聲請本院停止該抗告及該本案訴訟事件之訴訟程序,並未具有何法定原因或認有必要,依上說明,自屬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謝 碧 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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