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七號
抗 告 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間請求認定
不動產買賣合約有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四
年十二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一月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謝 碧 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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