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5年度,404號
TPSV,105,台上,404,20160317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四號
上 訴 人 江衍華
被 上訴 人 黃睿遜
      黃睿炳
      黃睿建
      黃景麟
      黃文志
      黃實義
      黃睿訓
      黃睿章
      黃睿勝
      黃世昌
      黃文忠
      黃睿朋
      黃智佳
      黃睿吉
      黃睿煥
      黃彥宸
      黃誌銘
      黃睿澤
      黃睿鑫
      黃睿達
      黃春生
      黃文熙
      黃啟裕
      黃睿錦
      黃睿清
      黃睿崇
      黃睿堂
      黃睿龍
      黃睿傑
      黃睿鑫
      黃睿讚
      黃肇基
      黃肇源
      黃振哲
      黃方暄
      黃仰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許瀞心律師
      趙書郁律師
被 上 訴 人 黃睿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三年三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重上
字第八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後,原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呂瑞貞律師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解除委任,經原法院於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七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一○四年十月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