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5年度,337號
TPSV,105,台上,337,20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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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號
上 訴 人 勝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宜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被 上訴 人 合集環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意誠
被 上訴 人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
二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字
第三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間向訴外人日商AKTIO株式會社(下稱AK公司)購買由訴外人日商S-TECH株式會社(下稱太閤公司)製造之TRH-一○○○全新機械設備一組(下稱系爭機械)。嗣伊與被上訴人合集環工有限公司(下稱合集公司)、AK公司、太閤公司於九十七年六月間簽訂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承攬契約),由其等共同承攬伊之「永和市(改制後為新北市永和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支(分)管及用戶接管工程第一標TRH IDφ一二○○mm推進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由伊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三百四十萬元之本票一張(下稱系爭本票)予合集公司,作為工程款之擔保。且合集公司需使用系爭機械施作工程,乃與伊簽立機械設備使用保管合約(下稱系爭使用保管契約)。詎合集公司使用系爭機械推進百餘公尺後,因操作不當,及被上訴人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興公司)擅自在破碎艙單側加裝攪拌棒,造成該機械之二次破碎艙損毀、修正千斤頂焊接處折裂等嚴重損壞。系爭機械送往日本維修期間,伊迫於工期將屆,將部分工程另委訴外人富全工程行福茂營造有限公司代工依序推進一二八.八公尺、四五三.五九公尺,按一○○○-一二○○mm推進機頭每推進一公尺之租金約八千元計算,共計額外支出四百六十五萬九千一百二十元。合集公司未盡保管及維修之責,致系爭機械損壞,使伊受有損害,伊已於一○三年六月間附具書狀表示終止系爭使用保管契約之意思。又加興公司為合集公司之代理人及使用人,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被上訴人應負同一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爰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及系爭使用保管契約第七條、第八條之約定,求為命被上訴



人連帶給付伊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前以上述相同事實,對合集公司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賠償損害;加興公司為輔助合集公司而參加訴訟,業經另案判決上訴人敗訴確定。前案已認系爭機械之損壞係設計不當所致,非合集公司操作不當造成;且加興公司非系爭承攬契約、使用保管契約之當事人,亦非合集公司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至系爭機械加裝攪拌棒,係太閤公司考量施工地點地質而借用加興公司廠房所加裝,加興公司非屬太閤公司代理商。況合集公司使用系爭機械至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即交還上訴人,太閤公司已於同年十月間將系爭機械修復返還上訴人,上訴人於同年十月後始委請他人代工,縱額外支出委外代工費,仍非因該機械毀損肇致,不得請求損害賠償等語,資為抗辯。原審以:上訴人於九十六年三月間向AK公司購買系爭機械。合集公司、AK公司及太閤公司於九十七年六月間共同承攬系爭工程;上訴人並與合集公司簽訂系爭使用保管契約,將該機械交由合集公司使用保管以施作工程,均為兩造所不爭。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定有明文。又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為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所明定。查上訴人前就相同事實,依系爭使用保管契約第七條、第八條約定及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主張:合集公司對伊委由他人代工所支出之四百六十五萬九千一百二十元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以其中三百四十萬元損害賠償債權抵銷合集公司對伊之承攬報酬債權,合集公司所持有系爭本票債權即因抵銷而消滅。為此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命合集公司給付抵銷後餘額一百二十五萬九千一百二十元本息;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判決其全部敗訴。上訴人於上訴第二審時,追加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主張加興公司為合集公司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合集公司應就加興公司改裝系爭機械不當之行為負同一責任,捨棄依系爭使用保管契約第七條、第八條之約定為請求;嗣經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字第三五○號(下稱第三五○號)判決、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六號裁定,先後駁回其第二審、第三審上訴確定。是前案就上訴人所陳損害額四百六十五萬九千一百二十元本息,已判斷其對合集公司無損害賠償請求權,故認其主張與合集公司之系爭本票債權即承攬報酬債權三百四十萬元為抵銷,及請求合集公司給付抵銷後損害餘額一百二十五萬九千一百二十元本息,均無理由已告確定。上訴人本件對合集公司起訴之事實與前案相同,



其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請求合集公司賠償損害四百六十五萬九千一百二十元本息部分,與前案主張抵銷之主動債權之訴訟標的相同,當事人且屬同一,既經判決無理由確定,此部分請求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上訴人再行起訴請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非合法。上訴人依系爭使用保管契約第七條、第八條約定為請求部分,迨士林地院終局判決後撤回,亦不得再行起訴請求。次查系爭承攬契約之定作人為上訴人,承攬人係合集公司、AK公司及太閤公司;合集公司為AK公司、太閤公司委任在台交涉上訴人之對口單位。系爭使用保管契約之當事人係上訴人及合集公司,有各該契約可稽,兩造亦不爭執,加興公司自非前開契約之當事人。經觀上訴人提出加興公司王傳宗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寄給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電子郵件所載,僅在敘述王傳宗協助促成系爭承攬工程由合集公司替代施工、加興公司曾承諾保障施工金額之取得等由,並未提及與合集公司間具有其他法律關係,難以憑認加興公司係合集公司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上訴人就此未能舉證證明,其謂加興公司應依系爭使用保管契約之約定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即無所據。上訴人另謂加興公司擅自在系爭機械破碎艙單側加裝攪拌棒,則為加興公司所否認並抗辯此係太閤公司改裝。衡諸系爭機械之出賣人係AK公司,製造商為太閤公司,均與加興公司無涉;太閤公司對該機械之構造、性能始具維護或改裝之專業,尚非第三人得以任意改裝。上訴人未克證明加興公司曾受合集公司委託,不能逕認加興公司係為合集公司改裝機械。就令加興公司提供場地予太閤公司,或其人員曾協助太閤公司改裝,亦係協助太閤公司之行為。太閤公司既屬系爭機械製造商,所為改裝或係為達機械一定性能之目的,乃其與買受人之上訴人間另一法律關係,非得遽認加興公司任意改裝。況系爭機械發生毀損後,係由AK公司、太閤公司及負責售後服務之訴外人岩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岩安公司)討論,始由AK公司與上訴人於九十七年九月四日簽署備忘錄,將該機械送回日本原廠維修更換零件,並於同年十月間將該機械交還上訴人。諸此當事人間已認系爭機械之毀損、維修係由AK公司、太閤公司及岩安公司負責。加興公司既非系爭使用保管契約之當事人,上訴人即無從據以請求加興公司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其主張加興公司應與合集公司連帶賠償所受同一金額之損害,尚屬無據。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及系爭使用保管契約第七條、第八條之約定,對加興公司之請求,不應准許等詞。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
按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重要爭點,本於充足舉證及辯論下,已為實質判斷者,



基於當事人程序權業已受保障,仍應賦予該理由之判斷一定拘束力,以符程序上誠信原則及訴訟經濟。是同一當事人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其他訴訟,除原判斷顯然違背法令、顯失公平、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影響原判斷外,應解為法院於後訴就該重要爭點不得為相反之認定。又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謂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提出之給付,不合債之本旨而言。另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係指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就債之履行有故意、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非謂該代理人或使用人應與債務人同負債務不履行之責。查系爭機械受損原因係設計不當,而非合集公司操作不當,合集公司對上訴人無庸負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且加興公司非合集公司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不論加興公司有無於系爭機械加裝攪拌棒,均無由令合集公司負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責任,為上揭第三五○號確定判決所論斷(見第一審卷第五四頁),上訴人應受拘束。加興公司又非系爭承攬契約、使用保管契約之當事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其自不受關此契約之拘束,對上訴人即無債務不履行可言。上訴人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及系爭使用保管契約第七條、第八條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訟爭金額本息,尚非有據。原審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上訴論旨,徒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聲明廢棄原判決,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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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茂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岩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集環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