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5年度,585號
TPSM,105,台上,585,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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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五號
上 訴 人 王豪君
      黃寀慈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龔君彥律師
      賴麗容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一○四年八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三號
,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二七八
一一號,一○二年度偵字第四○三三、二四○五二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 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 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 形式,始屬相當。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 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 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 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 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 ,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又雖已提 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無庸命其補正,由 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所謂不 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 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 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 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 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 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 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 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 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 係具體理由。是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 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 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



上訴之法定要件。再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 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 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五 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十款 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 至當。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 項,苟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 度,不得遽指為違法。
二、本件上訴人王豪君不服第一審論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三罪,分 別量處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有期徒三年六月、三月、三月及 諭知沒收,編號2、3主刑部分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上訴人黃寀慈不服第一審論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量處有 期徒刑八月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等上訴意旨①王豪 君略稱:其坦承犯行,對與論罪科刑有關之犯罪事項均於偵 、審中陳述清楚,其他共同被告否認犯行時,亦當庭以證人 身分詳述犯罪事實,足以釐清其他共犯犯行,免因其僥倖脫 免法律制裁。王豪君有悔悟之心,第一審量刑卻比相同犯行 之原審法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六四號(下稱另案)量 處之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為高。再者,刪除連續犯規定同時, 對於合乎接續犯之包括的一罪,為避免刑罰過度評價,已於 立法理由委由實務補充解釋,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 罪併罰範圍。王豪君所為本案及另案均為犯罪相同手法,卻 由同一地檢署、同一地方法院分別起訴、判決,造成不同裁 判,刑罰過度評價,二案之刑度超過罪責,致二案所處之刑 合併重於或超過法定最重之五年本刑。倘若本案與另案合併 起訴、審理,最終之結果必輕於如今的結果云云。②黃寀慈 略稱:其素行良好,無不良前科,對本案犯罪事實均坦承不 諱,犯後態度十分良好,僅高職畢業,智識淺薄,為謀生計 受僱於王豪君,聽命行事,犯行僅止於聽從指示以電話開發 客戶、寄發申請文件等助理工作,涉案情節及因此所生損害 程度實與吳振坤、陳信宏等人相近。其家境清貧,父母均高 齡,且長期罹患續發性帕金森症,行動不便,長兄老家房貸 未清償完畢。黃寀慈於案發後至長兄之水電行擔任助理工作 ,詎長兄因心肌梗塞,經手術,已不能從事粗重之水電工作 ,一家生計無以為繼,倘入監執行,父母將無所依靠。黃寀 慈犯罪手段非兇狠殘暴,犯罪所生危害亦淺,原判決未就上 列情狀具體表明審酌情形,難謂無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原 判決認上訴人等所提出之上訴狀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所述 均非具體理由,均不符上訴第二審之法定要件,因而不經言



詞辯論,逕予駁回。已敘明:其等上訴意旨無非對於第一審 量刑為指摘。然①關於王豪君之量刑,第一審判決已具體說 明以其責任為基礎,並就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事項等一切情 狀詳加審酌裁量之情形,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王豪君上訴 意旨引用法院量刑應斟酌減輕其刑之法律規定,任意指摘, 但未具體說明其有何依法得減輕其刑之事由,亦未具體說明 第一審判決量刑有何違法、不當,徒以其認罪坦承犯行已悔 悟,難謂係上訴之具體理由。又檢察官對於同一被告之不同 犯行分別起訴係基於其職權之行使,他案判決之量刑非本案 判決量刑之必要審酌事項。王豪君對於第一審判決就其所犯 各罪論以數罪併罰並不爭執,亦未說明本案所犯與另案所犯 有何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徒以若本案與他案併案審理可為較 輕之量刑為由,指摘第一審判決量刑過重,亦難認係上訴第 二審之具體理由。②關於黃寀慈之量刑,第一審判決於理由 中已說明以黃寀慈之責任為基礎,並就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事項等一切情狀詳為審酌裁量之情形,非僅泛稱:審酌被告 犯罪動機、手段、所受刺激、犯罪後態度等情狀而已。至於 黃寀慈父母兄長之生活健康、經濟能力,非屬刑法第五十七 條審酌被告量刑輕重之重要事項,黃寀慈父母兄長若果有謀 生之困難,宜尋求社會福利之協助,尚非黃寀慈得藉此邀刑 之寬典。黃寀慈上訴引用最高法院裁判要旨,但未具體說明 第一審判決之科刑有何違法、不當,或有何依法得減輕之事 由,徒以其智慮淺薄為謀生活而犯罪,已認罪坦承犯行知所 悔悟為由,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難認係上訴第二審之具體 理由。經核尚無違誤。
三、上訴意旨略以:①王豪君部分:依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 表)六所示,編號2、3 之行為為編號1行為之期間內所為, 依一般社會之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該等行為 間之獨立性已甚薄弱,是附表六所示三罪應評價為一行為, 第一審就上開三部分行為分論併罰已有違誤,原判決以王豪 君書狀所載者非具體理由予以駁回,自屬違背法令。②黃寀 慈部分:第一審判決就黃寀慈之量刑已審酌其家庭經濟狀況 、智識程度,惟原審判決卻認家庭經濟狀況非屬量刑標準, 與第一審認定不同卻未為任何說明,已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 法;且黃寀慈提出長達五頁之第二審上訴理由及上證一至八 之具體事證,已具體指摘第一審量刑時未依刑法第五十七條 之規定為之,從刑式上觀察,所提理由已不無構成撤銷或變 更第一審判決內容之可能,原審既針對黃寀慈之上訴理由內 容為指駁,顯已對之為有無理由之實體論斷,卻以無具體理 由駁回之,不唯前後矛盾,亦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等



語。
惟查:王豪君之第二審上訴意旨係稱:刑法廢除連續犯後, 為免刑罰之過度評價,應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方式擴充接續 犯之概念,以減縮數罪併罰範圍。王豪君所犯本案及另案之 罪,犯罪手法相同,卻被分別起訴、裁判,造成刑罰過度評 價,……(原審卷第一○二至一○三頁),並未主張本案為 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再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並非以上訴狀之長 短為判斷標準,黃寀慈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所載其 第二審上訴理由有何遺漏不當,至其家庭狀況部分,黃寀慈 於第一審已有主張,並出具其父母之診斷證明書(第一審卷 五第三二八、三三九、三四一頁),因其兄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後罹患急性心肌梗塞,第二審上訴書狀再添具其兄之診斷 證明書及補充家庭成員、資力相關證明,惟第一審既已審酌 黃寀慈之家庭狀況而為量刑,原審係稱:此非屬刑法第五十 七條審酌被告量刑輕重之「重要」事項,並非稱:此非屬刑 法第五十七條審酌被告量刑輕重之事項,上訴理由顯為誤解 。況縱第一審量刑時未及審酌黃寀慈兄長之健康狀況,惟此 並非法定減刑事由,且已說明,其父母兄長之經濟狀況非黃 寀慈得邀刑之寬典之事實,其上訴理由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 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第一審判決有何不 當或違法,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上訴人等任憑己意指摘原判 決違背法令,自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 ,不相適合。其二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上訴均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上訴人等競合犯刑法第二百十 四條、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項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取 財既(未)遂、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等罪部分,分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第一款 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其競合得上訴第三審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重罪部分之上訴既因不合法予以駁回,則此輕 罪部分即無從依審判不可分原則併予審判,應從程序上併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王 敏 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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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