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5年度,574號
TPSM,105,台上,574,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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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四號
上 訴 人 蕭世洧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
度上訴字第八四三、八四四、九六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偵字第七七七○、八五○八號、一○四
年度偵字第三一、六九、七一、六六三、二一九七、二九八○號
;追加起訴案號: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六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 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 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 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 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 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關於上訴人蕭世洧如第一審台灣嘉義地方法 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判決附表二、一○四年度訴字 第三一二、三九五號判決附表五、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一之 三、七之二所示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其如原判決附表 一、二、三及附表四編號四、二十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二十 罪各罪刑(均處有期徒刑),又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如原 判決附表四編號一至三、五至十九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十八 罪(均處有期徒刑)、附表五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一罪各罪 刑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 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販賣甲基 安非他命、愷他命之行為,具有營利之意圖,依據卷內資料 予以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又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查原 判決就駁回上訴部分,已說明第一審判決以上訴人之責任為 基礎,並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量刑,並無 不當,而予維持之理由(見原判決第十四頁),就撤銷改判 部分,敘明係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五十七 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量刑,既均未逾越法定刑度,且無違 公平正義情形,即不得遽指為違法。
三、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謂其無營利之意圖,且 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對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之職權行使,



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開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陳 宏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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