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1號
原 告 許聖慈
訴訟代理人 朱世仁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參 加 人 林士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4 年6 月3 日經訴字第10406306420 號訴願決定,並經本院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4 月7 日以「射出裝 置複數射料嘴間之相對位置調整機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經被告編為第95112535號進行審 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27930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 專利)。嗣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 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 103 年12月26日(103 )智專三(三)05078 字第10321810 3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3 至7 舉發成立應予 撤銷」及「請求項2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處 分關於舉發成立之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6 月3 日經訴字第1040630642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
貳、原告主張:
一、原處分之認事有誤: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整體之分析: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之發明,乃係在解決如其專利說明 書第5 頁中所載先前技術,因「兩射出缸座(2)(3)之兩射 嘴在該Y 軸上位移時,兩者係為同步且等距者,換言之, 即其兩射料嘴係被維持於同一水平面上,如此一來,當所 擬注料之模具之兩注料孔彼此間並非位於同一水平面上時 ,上開習用技術即無法進行對應之注料程序,而茍囿於上 述之限制使模具之兩注料孔必需被設計在同一水平面,那 麼將會導致模具設計的阻礙」。換言之,即使多數射料嘴 彼此同步於Y 軸上位移作動之先前技術所衍生之缺失,係 將導致模具設計上限制,舉以系爭專利之實施例中之第六
圖中所揭露具有上、中及下模片之習知三層立式模具為例 :其模室通常係形成於上、中模片間,及形成於中、下模 片間,並於上、中模片與中、下模片之交界處形成注料孔 ,此乃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之公知技術,對於是等多 層立式模具而言,為避免過長流道所產生之原料資源浪費 ,形成於不同高度位置之模室,最佳之狀態係以同樣位置 高度之流道與外部連通,換言之,即位於上、中模片之模 室用以與外部連通的流道,最好也是位於上、中模片間, 以獲得最短之流道長度,同樣地,位於中、下模片間之模 室,亦復如此。是以,就先前技術而言,其令不同射料嘴 在Y 軸上同步位移之結果,即是令不同射料嘴只能與位於 同一高度位置水平面上之注料孔進行對接,如此一來,僅 能使模具在同一高度之同一水平位置上形成不同之注料孔 ,而與位於不同高度位置上之不同模室連通,此即為系爭 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
⑵系爭專利用以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中,乃係如其請求項1 之文字所記載者般,用以提供一種射出裝置複數射料嘴間 之相對位置調整機構(10),其具體之限制條件則包含了有 :一導部(20),用以形成一沿預定方向水平延伸之軌道 (21) ;一具有射料嘴(33)之第一射部(30),係滑設於該 軌道(21)上,而得受該軌道(21)之導引方向於一X 軸方向 水平位移;一具有射料嘴(43)之第二射部(40),係滑設於 該軌道(21)上,而與該第一射部(30)相距一射座間距(d) ,並得受該軌道(21)之導引於該X 軸方向上水平位移,且 可沿垂直於該X 軸之一Y 軸方向上於預定高度範圍內昇降 位移。據此,該第一射部(30)與該第二射部(40)係可受該 軌道(21)之導引,而分別沿著X 軸方向往復位移,同時, 該第二射部(40)更可沿著Y 軸方向往復位移,而其中: ⒈所稱之「X 軸」,其係由該軌道(21)之導引所形成者, 而該軌道(21)則係沿著水平延伸,換言之,即該「X 軸 」係指水平面上的二維方向。
⒉所稱之「Y 軸」,係為垂直於該X 軸,且於預定高度範 圍內導引該第二射部之「昇降」位移者,換言之,即該 「Y 軸」係指垂直於水平面之重力方向,而不包含垂直 於X 軸但係位於水平面上之二維方向者,此時並無昇降 動作之可能。
⒊所稱之「射座間距」,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之實施例所 述「... 各該第一、第二射料部(30)(40)沿該X 軸方向 位移,進以使其彼此間之射座間距(d) 被調整至使各該 第一、第二射料嘴(33)( 43) 可對同一模具(50)之兩注
料孔進行注料程序之適當尺寸上」可知,該「射座間距 」係可變。
㈡證據2 之Z 軸位移技術僅為習知技術之射缸進退座技術: ⑴證據2 中所揭露由液壓馬達為動力源,其係用以驅動射出 螺桿(a hydraulic motor 86 for driving an injection screw 88 ,證據2 第4 欄第19行至第20行) ,換言之, 證據2 進行之Z 軸方向位移者,係僅為射出螺桿,而非整 個射出部,是等推送射出螺桿或射出缸之技術,乃係為射 出成型機技術領域中公知之進退座技術內容,其目的係在 使已受定位之射出嘴進行與注料孔間對接或分開之動作, 而非產生令射料嘴在相異位置間之不同注料孔間位移之功 效。
⑵是等令射料嘴進退座之習知技術,係有如原證3 號於90年 12月1 日所公開之我國新型專利第089210455 號「射出成 形機射出單元抵靠緩衝壓缸結構」中,即於其說明書第8 頁末段中載陳有「..該前進壓缸(50)的推進桿(51)會帶動 該射出單元(60)向前推進,故射出單元(60)... 使其射出 口(61)與各射出分站(21)之射料口( 211)靠貼密封... 」 。亦有如原證4 於93年12月21日所公開之我國新型專利之 第093203091 號「射出成型機之噴嘴接觸控制機構」般, 其指出了進座時,「當座進馬達31旋轉時,驅動滾珠導螺 桿33旋轉,使滾珠螺帽移動並推動座進行驅動板41向著模 具14之方向移動」(原證4 說明書第11頁第4 段參照), 而退座時,「射膠程序完成後,座進退驅動馬達31反向驅 動滾珠螺帽34後退,座進退彈簧35長度逐漸變短,噴嘴接 觸力逐漸降低,直至恢復自然長度,此時噴嘴接觸解除」 (原證4 說明書第13頁第1 段參照)。
⑶在進步性之判斷上,應當納入功效及目的而對發明整體為 判斷之基本原則下,證據2 之Z 軸位移既不涉及使射料嘴 在不同注料孔間位移作動之目的與效果,縱其係產生「高 度」即「重力方向」上之位移效果,仍與系爭專利之Y 軸 位移之目的與所產生之功效不同,自不能與系爭專利之Y 軸相類比。
㈢系爭專利之X 軸與Y 軸之位移技術所產生之功效,顯非舉發 證據2 之X 軸與Y 軸之位移技術所得達成者:
⑴證據2 以經度導螺桿(longitudinal lead screw 100) 之 桿軸所形成之X 軸導引方向之技術上,係在驅動一框架 (framework 20) 沿著該經度導螺桿(100) 之桿軸,而於 一平行於該經度導螺桿(100) 桿軸之一X 軸向上往復位移 。在上開驅動技術下,證據2 並將一模製射出單元(injec
tion molding unit 22) 設於該框架(20)中,俾使該模製 射出單元(22)得以藉由該框架(20)沿該X 軸方向進行往復 位移。同時,該證據2 亦進一步揭露了當模製射出單元為 多數時,其於X 軸向上之位移,仍均係藉由同一框架(20) 所達成者,換言之,即該證據2 於其第五圖中所揭露的多 數模製射出單元(22)( 22')在X 軸向上之運動,乃係呈同 步而無法進行差異化作動之狀態者。再者,證據2 所提供 在Y 軸方向上之位移技術者,其具體地乃係將二長條狀之 導軌(rail 62,64)橋設在前述可於X 軸上位移之框架(20) 中,並以各該導軌(62)(64)形成一Y 軸方向之導引,以及 以緯度導螺桿(latitudinal lead screw 112)與螺套(nut 114)彼此間之相對位移,以驅動滑設於各該導軌(62)(64) 上之固定座( mounting block 70,72) 沿著該Y 軸方向線 性往復位移。該證據2 所揭關於Y 軸方向之驅動與導引技 術者,乃係以固定座(70)(72)承載對應之模製射出單元, 重要的是,該舉發證據2 乃係使多數之模製射出單元(22) (22') ,共設於形成Y 軸導引之同一導軌(62)(64)上,是 等構造下,縱然各該模製射出單元(22)(22') 可藉由其各 自獨立的緯度導螺桿之驅動,而個別運動,亦僅能在同一 Y 軸方向上進行彼此靠近或彼此遠離之相對位移。 ⑵綜觀證據2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可知其雖亦可提供X 軸及 Y 軸方向上之導引,惟其顯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請求 發明之整體具有下述之差異:
⒈證據2 之Y 軸與X 軸係為水平方向上之兩個二維方向之 導引技術,其與系爭專利之X 軸與Y 軸分別為水平方向 與重力方向之不同維度之導引技術不同。
⒉證據2 將多數模製射出單元共設於同一框架上之技術內 容,係使得不同模製射出單元間在X 軸向上只能同步位 移,無法達到與系爭專利使射座間距可變之功效。 ⒊證據2 之多數模製射出單元雖然在Y 軸方向之運動上得 以個別為之,但仍受限於僅能在同一X 軸之同一位置上 ,進行彼此間距離改變之動作,而顯然無法達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整體發明所得以達成之目的與功效。 ⑶原證5 係系爭專利與證據2 間所能進行射料嘴相對位置調 整之比對分析表,其中,相對位置狀態A 至D 係為系爭專 利公告本第三圖所已揭露者,相對位置狀態E 則為系爭專 利申請時之第三圖所揭露者,至於相對位置F 至H 則係為 系爭專利之射座間距(d) 可變之必然結果。依據原證5 之 比對分析可知,該證據2 故可藉由該經度導螺桿(100) 使 各該模製射出單元(22)(22') 之射料嘴(nozzle tip 98)
在X 軸方向上進行同步位移,以及藉由各該緯度導螺桿(1 12) 改變各該射料嘴(98)彼此間之相對位置,惟其仍無法 進行相對狀態B 、C 、D 及E 之相對位置調整。二、系爭專利之發明整體具有進步性:
㈠由原證5 之比對分析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請求之發明 整體,其所得達成之功效確為證據2 所無法完成者,同時, 是證據2 所無法達成之功效者,正係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先 前技術問題。系爭專利所得達成之功效,相對於證據2 而言 ,雖均可達成調整射料嘴位置之功效,但在達成之數量上, 證據2 係顯然遠不及於系爭專利所得達成之數量。因此,系 爭專利使功效具有顯著變化之結果,應屬審查基準中所教示 「發明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類型之具進步性例,是以,原 處分認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判斷結果,顯然有悖於前揭 專利審查基準之教示,其處分自非適法。
㈡至於證據3 ,原處分理由中均未明示其如何證明系爭專利不 具進步性之理由,而僅略稱為「... 縱或證據2 、3 結合亦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換言之,即關於 該證據2 與該證據3 結合之部分,其僅以舉輕明重之法理, 略而未論關於該證據3 之證據力之理由,顯有理由不備之違 法。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7 項,係分別為請求項1 之直接或間接 附屬項,惟依前述之說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整體係 屬具有進步性專利要件之發明,則獨立項之發明具有進步性 時,其附屬項當然具有進步性。就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7 項 ,說明如下: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3:
原處分理由書第6 頁第3 點中指出「系爭專利之『射出缸座 』係指射部設於滑座上之結構,證據2 定位塊70/72 固定於 滑軌,定位塊70/72 相當於系爭專利射出缸座。證據2 、3 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如前理由所述 ,故證據2 、3 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對於是項理由,原告認為:
⑴元件不對等:
證據2 之定位塊70/72 ,係與導軌62/64 彼此滑接之構件 ,其在技術上之功效,僅在提供直線往復位移到導引。反 觀系爭專利之「射出缸座」,其於說明書之【先前技術】 中,已以第一圖明白地定義出,射出缸座(2)(3) 乃 係藉 由一基座(4) 滑設於底座(6) 上,再由底座(6) 與軌道與 軌槽間之滑接,以達到調整兩射出缸座(2)(3) 間 相對位 置之效果者,同時,於說明書第7 頁末段中亦指出了「一
柱狀之第一射出缸座(32)設於該第一滑座( 31) 上」,而 非直接設於導部(20)上,亦即,系爭專利所使用「射出缸 座」之技術用語,並不相當於證據2 之定位塊70/72 ,而 應相當於證據2 之射出槍94。換言之,舉以火車為例,可 以將證據2 之定位塊70/72 比擬為火車輪,用以與鐵軌滾 接,而系爭專利之射出缸座則為火車車廂,是藉由火車輪 而與鐵軌滾接,因此,證據2之 定位塊70/72 ,並不相當 於系爭專利之射出缸座。並且,將舉發證據2 之定位塊 70/72 與系爭專利之射出缸座為比對之論述,並未見於參 加人於其舉發理由書中有任何之說明,被告遽以作成判斷 ,並未給予原告在程序上有任何答辯之機會,亦非適法。 ⑵系爭專利之兩射出缸座均分別具有其射料嘴: 系爭專利請求項3 所界定之技術內容,係如其前言所載「 一種射出裝置複數射料嘴間之相為位置調整機構」般,寓 有調整多數射料嘴相對位置之限制要件,惟證據2 所揭露 之定位塊70/72 ,僅具有提供連接功效之技術上效果,與 射料嘴間之相對位置調整間並無直接之關聯性。反觀本項 所請求之發明整體,其第一射部乃係帶著其射料嘴而沿著 一X 軸方向水平位移,據此,當該第一射部之射出缸座為 複數時,其隱含著每一個射出缸座均具有至少一射料嘴( 此乃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知悉之技術內容 ,倘若有任一射出缸座不帶有射料嘴,即與申請專利範圍 前言中之限制條件不合,當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無涉) 。
⑶證據2之射出槍94僅單一:
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中所界定之射出缸座,所應對比的應為 證據2 之射出槍94,惟囿於證據2 所公開之射出槍94 係 僅有單一,據此:
⒈倘將證據2 之模製射出單元22之射出槍比擬為系爭專利 之第一射部之射出缸座時,則其模製射出單元22' 究應 比對為同為第一射部之另一射出缸座,抑或比對為第二 射部,倘若證據2 之射出單元得以同時被比對為系爭專 利之第一射部與第二射部,那就意謂著舉發證據2 應當 足以達成本發明所得以達成之全部功效,但從原告所提 出之原證5 號已足以證明,事實上並非如此,因此,證 據2 之模製射出單22' 既已被比對於系爭專利之第二射 部,即不應再被與系爭專利之第一射部為比對。 ⒉證據2 欠缺足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中所界定「兩射出 缸座,並使各該射出缸座受該導軌之導引而於該X軸 方 向同步等距位移」之技術比對基礎,即欠缺了足以證明
其不具進步性專利要件之證據力。被告於原處分理由書 中亦僅指出「證據2 、3 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如前理由所述,故證據2 、3 結合亦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之處分理由,顯 然亦已違反「獨立項之發明不具進步性時,其附屬項未 必不具進步性」之判斷原則。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4:
系爭專利之第一射部所具有的兩射出缸座,係分別具有了射 料嘴,其分別之射料嘴並在該Y 軸上,呈上下對應,是等文 字說明,即已將射出缸座所隱含具有射料嘴之技術予以載明 。而被告並未對系爭專利請求項4 與證據2 、3 間有具體之 比對,而僅以「證據2 、3 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如前理由所述,故證據2 、3 之結合亦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顯已違反「獨立項之發 明不具進步性時,其附屬項未必不具進步性」之判斷原則。 且事實上,舉發證據2 並無教導、建議、動機、明示或默示 任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所進一步限定之技術有關之文字或圖 式揭露。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5:
系爭專利請求項5 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用語「射出缸座」, 其係與前述關於該第一射部所具有之兩射出缸座,具有相同 之技術上意義,證據2 所得對應之構件,仍非其定位塊70/7 2 。惟被告仍持與就系爭專利請求項3 以相同之錯誤比對基 礎,將證據2 之固定塊70/72 比擬為相當於系爭專利「射出 缸座」,是等突襲,並未見於參加人在其舉發理由中有任何 之主張,在程序上仍未給予原告適當之答辯機會。證據2 所 揭露之模製射出單元22及22 ',原告持與前述請求項3 之相 同理由,認為其並無法同時該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射部與第 二射部,被告基於錯誤之基礎所作成之判斷,自難謂有正確 之可能。再者,本項中所進一步界定,使第二射部所具有之 兩射出缸座,得於X 軸方向同步等距位移,以及在Y 軸方向 上昇降位移者,亦未見於證據2 中所公開,縱然被告認為「 證據2 雖僅揭露其中一射出成形單元的三個軸向(X,Y,Z) 位 移,另一射出成形單元22' 移動亦屬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惟證據2 之射出成形單元22雖可 於三個軸向上分別運動,但所能達成之功效則與系爭專利, 由原證5 證明為不同。況且,本請求項中所增加限制條件中 之「X 軸方向同步」、「等距位移」以及「Y 軸方向上昇降 位移」者,均未見於證據2 有所揭露,亦未見其有任何建議 、教導或動機事項,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得以
依據證據2 、3 之組合而完成本發明。因此,系爭專利請求 項5 具有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6:
系爭專利請求項6 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係就請求項5 所界定射出缸座所具有之射料嘴,予以限制為在Y 軸上呈上 下對應,是項技術特徵,並未見於證據2 之文字或圖式,有 任何明示、默示或隱含之揭露,因此,被告以「證據2 、3 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如前理由所述 ,故證據2 、3 結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 性」之處分理由,除違反「獨立項之發明不具進步性時,其 附屬項未必不具進步性」之判斷原則外,亦明顯欠缺具體之 理由。
㈤系爭專利請求項7:
系爭專利請求項7 係為請求1 之附屬請求項,其所進一步界 定使第一射部及第二射部彼此間之射座間距為可變之尺寸者 ,是等關於尺寸上之設定,對於系爭專利而言,基於其所依 附之請求項1 具有進步性之基礎上,是等關於尺寸上之限定 ,係僅就請求項1 之範圍予以限縮,因此,既請求項1 具有 進步性,則依「獨立項之發明具進步性時,其附屬項當然具 有進步性」之判斷原則,系爭專利請求項7 ,亦應具有進步 性。
四、並聲明: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3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之部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叁、被告答辯: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一具有射料嘴之第二射部,係滑設 於該軌道上,而與該第一射部相距一射座間距,並得受該軌 道之導引方向於該X 軸方向水平位移,且可沿垂直於該X 軸 之一Y 軸方向上於預定高度範圍內昇降位移」,又說明書記 載「第二射部(40)係具有一第二滑座(41),滑設於該軌道(2 1)上並可沿該軌道(21)所導引之方向於一X 軸方向上受外部 動力之驅動往復位移,一柱狀之第二射出缸座(42)係滑設於 該第二滑座(41)上,而可沿垂直於該X 軸之一Y 軸方向在受 外部動力之驅動下於適當高度範圍內往復昇降位移,一第二 射料嘴(43)係位於該第二射出缸座(42)柱軸之一端上,俾以 之使該第二射部(40)得於各該X 或Y 軸上受控制地位移作動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2 段)。換言之,系爭專利之 第二射部藉由軌道導引,除於X 軸方向位移外,亦可沿Y 軸 即垂直於X 軸之方向,於預定高度範圍內昇降位移,而第二 射料嘴(43)位於第二射出缸座(42)柱軸之一端上,受第二射 部位移隨之移動。證據2 係一種射出裝置之位置調整結構,
可調整射出槍94相對於模具14延三個軸向(x,y,z) 位移,垂 直或Z 軸位移主要藉由筒狀支撐架82,84 結構由馬達86 驅 動,使射出槍94位於適當射出位置(證據2 第4 欄第35行, 第5 欄第3 行),X 軸或縱向位移利用轉動導引螺桿100 把 手110 將兩側板26, 28與一框架20移動,帶動射出槍94,來 回在機體本體12上水平平行往復位移,另一個緯度方向Y 軸 移位或橫向移位,則轉動導引螺桿112 把手120A,使定位塊 70/72 在軌道64/62 移動,使得射出成形單元22在機台本體 12上靠邊移動(證據2 說明書第4 欄第3 段),證據2 已揭 露射出槍94可三個軸向即垂直、縱向及橫向位移技術特徵; 且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射料嘴可垂直於該X 軸之一Y 軸 方向上於預定高度範圍內昇降位移技術特徵,可達如系爭專 利所述之非同一水平面移動之功效。雖原告稱證據2 進行Z 軸方向位移,僅為射出螺桿,而非整個射出部等語,然證據 2 藉由馬達86驅動帶動筒狀支撐架82,84 之汽缸桿78,80上 下移動,使得射出槍94可垂直位移(證據2 說明書第4 欄第 15至18行),非如原告所述僅為射出螺桿位移。至於系爭專 利之「一具有射料嘴之第二射部,係滑設於該軌道上」技術 特徵,證據2 之第二射出成形單元22' 可設置於射出機器14 之側部,且可分離與第ㄧ設出成形單元22安裝於射出機台不 同位置,為增加生產效率(證據2 第5 欄第42至43行),證 據2 已揭露射出成形單元22可三個軸向(X,Y,Z) 位移,第二 射出成形單元22' 可另設於機器側部,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自能就第一、二射出成形單元之位移技術手段 個別控制,而達系爭專利之兩射部被維持於非同一水平面上 之功效。
二、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界定「一具有射料嘴之第二射部,係滑 設於該軌道上,並得受該軌道之導引方向於該X 軸方向水平 位移,且可沿垂直於該X 軸之一Y 軸方向上於預定高度範圍 內昇降位移」技術特徵,所指Y 軸方向係指垂直於X 軸方向 ,於預定高度範圍內昇降位移,如前理由所述。證據2 之垂 直或Z 軸位移方向即是垂直於X 軸或縱向位移方向,是以證 據2 之垂直或Z 軸位移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Y 軸方向於預定 高度範圍內昇降位移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一 具有射料嘴之第一射部,係滑設於該軌道上,而得受該軌道 之導引方向於一X 軸方向水平位移」及「一具有射料嘴之第 二射部,係滑設於該軌道上,並得受該軌道之導引方向於該 X 軸方向水平位移,且可沿垂直於該X 軸之一Y 軸方向上於 預定高度範圍內昇降位移」,換言之,系爭專利第一射部之 射料嘴於X 軸方向水平位移,而第二射部之射料嘴X 軸方向
水平位移且可沿垂直於該X 軸之一Y 軸方向上於預定高度範 圍內昇降位移。證據2 之第二射出成形單元22' (相當於系 爭專利之第二射部)係屬可拆式安裝設置於機台ㄧ側,如第 5 、6 圖所示,提供一射出成形單元係可作不同排列,可達 一射出成形機具有多數射出成形單元,每一射出成形單元安 置於滑軌可行三軸向位移(證據2 第1 欄第64行至第2欄 第 4 行)。因可拆式射出成形單元亦具有滑軌、馬達86、筒狀 支撐架82,84 、汽缸桿78,80及射出槍94等技術特徵(如第 6 圖所示及證據2 第2 欄第15行),因此射出槍可相對於射 出成形機被調整有三軸向移動(證據2 第52至53行),由證 據2 揭露之可拆式射出成形單元作不同位置排列、亦具有滑 軌、筒狀支撐架82,84 、汽缸桿78,80及射出槍94等結構, 且可三軸向位移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自能輕易完成各可拆式射出成形單元之位移技術手段係可 個別控制,而達系爭專利之兩射部被維持於非同一水平面上 之功效。
三、原證5 係原告所繪製系爭專利與證據2 之差異,系爭專利請 求項1 僅以「一具有射料嘴之第一射部,係滑設於該軌道上 ,而得受該軌道之導引方向於一X 軸方向水平位移」及「一 具有射料嘴之第二射部,係滑設於該軌道上,並得受該軌道 之導引方向於該X 軸方向水平位移,且可沿垂直於該X 軸之 一Y 軸方向上於預定高度範圍內昇降位移」等文字界定第一 射部可X 軸位移,第二射部可X 軸及垂直於X 軸之Y 軸上下 位移功能及功效,並未進一步說明造成「位移」之結構技術 特徵。證據2 已揭露可拆式射出成形單元具有滑軌、馬達86 、筒狀支撐架82,84 、汽缸桿78,80及射出槍94等技術特徵 (如第6 圖所示及證據2 第2 欄第15行),射出槍可相對於 射出成形機被調整有三軸向移動(證據2 第52至53行),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證據2 揭露之技術內容可輕 易完成系爭專利之射出成形單元之位移可個別控制功能,而 達成單一Y 軸、反向Y 軸或單一Y 軸及X 軸複合位移等功效 。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4 依附於請求項3 ,請求項6 依附於請求項 5 ,進一步界定「兩射出缸座之射料嘴係於該Y 軸方向上呈 上下對應」技術特徵。經檢閱說明書記載「視該模具兩注料 孔彼此間相對之空間位置,選擇性地使該第一射部(30)或第 二射部(40)於該Y 軸上昇降位移,具體而言,透過改變該第 一射部(30)或第二射部(40)而調整各該第一、第二射料嘴(3 3)(43)間相對位置之具體可行方式」(證據1 第8 頁),換 言之,系爭專利之兩射料嘴隨第一射部(30)或第二射部(40)
於Y 軸上昇降位移而呈上下對應。證據2 一種射出裝置之位 置調整結構,可調整射出槍94(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射料嘴) 相對於模具14沿三個軸向(x,y,z) 位移,其中X 軸或縱向位 移利用轉動導引螺桿100 把手110 將兩側板26, 28與一框架 20移動,帶動射出槍94,來回在機體本體12上水平平行往復 位移,已揭露系爭專利之X 軸方向移動技術特徵。另一個緯 度方向Y 軸移位或橫向移位,則轉動導引螺桿112 把手120A ,使定位塊70/72 在軌道64/62 移動,使得射出成形單元22 在機台本體12上靠邊移動,已揭露系爭專利之Y 軸方向移動 (證據2 說明書第4 欄第3 段)。又證據2 之第二射出成形 單元22'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二射部)係屬可拆式安裝設 置於機台一側,如第5 、6 圖所示,提供一射出成形單元作 不同排列,可達一射出成形機具有多數射出成形單元,每一 射出成形單元安置於滑軌可行三軸向位移(證據2 第1 欄第 64行至第2 欄第4 行)。可拆式射出成形單元亦具有滑軌、 馬達86、筒狀支撐架82,84 、汽缸桿78,80、導引螺桿112 、把手120A、定位塊70/72 及射出槍94等技術特徵(如第5 圖所示及證據2 第2 欄第15行),藉由轉動不同射出成形單 元22或22' 之導引螺桿112 ,帶動射出成形單元22或22' 之 定位塊於軌道上移動,即轉動射出成形單元22之導引螺桿, 則僅射出成形單元22之射料嘴於Y 軸方向上上下對應移動, 是以證據2 可完成系爭專利之「兩射出缸座之射料嘴係於該 Y 軸方向上呈上下對應」技術特徵。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由證據2 揭露之可拆式射出成形單元作不同 位置排列、亦具有滑軌、馬達86、筒狀支撐架82,84 、汽缸 桿78,80、導引螺桿112 、把手120A 、 定位塊70/72 及射 出槍94等結構,且可三軸向位移技術特徵,自能輕易完成系 爭專利請求項4 或6 之「兩射出缸座之射料嘴係於該Y 軸方 向上呈上下對應」技術特徵,故證據2、3結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4 或6 不具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3 或請求項5 界定「第一射部係具有兩射出 缸座, 並使各該射出缸座受該導軌之導引而於該X 軸方向同 步等距位移」,由請求項記載得知第一射部之兩射出缸座受 導軌之導引而位移。檢閱說明書記載「該軌道(21)上並可沿 該軌道(21)所導引之方向於一X 軸方向上受外部動力之驅動 往復位移,一柱狀之第一射出缸座(32)設於該第一滑座上(3 1),而可沿垂直於該X 軸之一Y 軸方向在受外部動力之驅動 下於適當高度範圍內往復昇降位移」(證據1 第7 頁),說 明書亦未進一步記載「兩射出缸座」之功能、作用或詳細結 構,是以請求項3 或5 之「兩射出缸座」係為設於第一射部
且受軌道導引而位移之結構。證據2 之射出成形單元具有筒 狀支撐架82, 84、馬達86、汽缸桿78,80及定位塊70/7 2受 導引螺桿112 導引於軌道64/62 上位移,證據2 之汽缸桿78 ,80及定位塊70/72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兩射出缸座技術特徵 ,故證據2 、3 結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或5 不具 進步性。
六、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參加人陳述:
一、請求項1 部分,就專利請求項特徵而言,第一射部僅談及 是軌道上得受該滑道導引,於X 軸上水平移動,第二射部與 第一射部具有一間距,也僅說明得受軌道導引於X 軸方向之 水平位移,針對第一射部與第二射部可以在X 軸方向水平位 移,彼此間並未揭露第一射部及第二射部之相對應關係,只 能看到第一射部、第二射部能在X 軸方向水平位移,這樣的 特徵於證據2 就已揭露,至於X 軸與Y 軸高度的落差,證據 2 當然可以揭露,第一射部、第二射部在X 軸方向的滑移為 習知技術,並無特別之處。其餘引用原處分及訴願程序之陳 述及證據,及被告之答辯。
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伍、本件之爭點:
證據2及證據3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至7 不具進步性?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
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5年4月7日,核准審定日為95年12月15 日,故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以核准審定 時所適用之92年2月6日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 稱92年專利法)之規定為斷。又按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 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92年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定有明 文。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一種射出裝置複數射料嘴間之相對位置調整機構者乃係包含 了有一導部,用以形成一沿預定方向水平延伸之軌道;一具 有射料嘴之第一射部,係滑設於該軌道上,而得受該軌道之 導引方向於一X軸方向水平位移;一具有射料嘴之第二射部 ,係滑設於該軌道上,而與該第一射部相距一射座間距,並 得受該軌道之導引方向於該X軸方向水平位移,且可沿垂直 於該X軸之一Y軸方向上於預定高度範圍內昇降位移(摘錄自
系爭專利摘要)(系爭專利說明書見原處分卷第1至27頁) 。
㈡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第 2至7項為附屬項。
1.一種射出裝置複數射料嘴間之相對位置調整機構,包含有 :一導部,用以形成一沿預定方向水平延伸之軌道;一具 有射料嘴之第一射部,係滑設於該軌道上,而得受該軌道 之導引方向於一X軸方向水平位移;一具有射料嘴之第二 射部,係滑設於該軌道上,而與該第一射部相距一射座間 距,並得受該軌道之導引方向於該X軸方向水平位移,且 可沿垂直於該X軸之一Y軸方向上於預定高度範圍內昇降位 移。
2.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射出裝置複數射料嘴間之相 對位置調整機構,其中,該第一射部係亦可於該Y軸方向 上於預定高度範圍內昇降位移。
3.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射出裝置複數射料嘴間之相 對位置調整機構,其中,該第一射部係具有兩射出缸座, 並使各該射出缸座受該導軌之導引而於該X軸方向同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