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4年度行專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一峰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暨專利師
高山峰專利師
廖文慈律師暨專利師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吳偉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 加 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吳雅貞律師
呂紹凡律師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潘皇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1 年4 月24日經訴字第1010610386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並經本院於102年12月
20日以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判決後,被告及參加人不服,提
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4 年6 月11日以104 年度判字第30
7 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第一審及發回前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訴外人美商爾天科技公司(下稱爾天公司)前於民國91年10 月16日以「電腦操作台與週邊裝置訊號切換器及其方法」, 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美國第US60/338,071號(申請日 :90年11月9 日)聲明享有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1123858 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號第589539號),並於公告期滿後 ,發給發明第203183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爾天 公司將系爭專利權讓與參加人,經被告於94年3 月2 日核准 讓與登記。其後,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71條第3 款規定,不符發明專利 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編為第091123858NO1號舉發案 。參加人遂於99年12月24日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經被告
於系爭專利第091123858NO2號舉發案准予更正,嗣經被告依 該更正本審查,於100 年11月9 日以(100 )智專三(二) 04099 字第1002101022 0號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 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1 年4 月24日以經訴字第10 106103860 號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並 經本院於102 年12月20日以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判決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判命被告應為撤銷系爭專利之 審定,參加人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行政法院 於104 年6 月11日以104 年度判字第307 號判決廢棄,發回 本院更為審理。
二、原告主張:
(一)更原證1 (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新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下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 性(詳如附表所示):
1、更原證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一種電腦操作台與周邊裝置訊號切換 器,係為鍵盤-影像-滑鼠(KVM)切換器與周邊共用切換 器之組合,其係用來共用一影像螢幕,複數個符合工業標 準之操作台裝置,以及在任一複數個電腦系統之中之一個 或超過一個的周邊裝置,其包括中央處理器(CPU)、集 線切換模組、裝置控制模組、主機控制模組、影像控制模 組等技術特徵。
⑵更原證1 為西元2001年1 月31日公開之英國第GB2352540A 號專利案,已單獨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全部技術特徵: ①更原證1 第29頁第1 至6 行、第4 頁第12至14行、第4 頁第6 至12行、第3 頁第1 至4 行已分別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之1A「電腦操作台與周邊裝置訊號切換器,係 為鍵盤-影像-滑鼠(KVM)切換器與周邊共用切換器之 組合」、「共用一影像螢幕」、「共用複數個操作台裝 置」、「共用複數個電腦系統中之一個或超過一個的周 邊裝置」技術特徵。職是,更原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之技術特徵1A。
②依更原證1第23頁第8至11行之記載,可知該專利使用Ar izona MicroChip PIC 16F877微處理器之「切換控制電 路」,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中央處理器CPU」,而該 Arizona MicroChip PIC 16F877微處理器內建有記憶體 ,並可作為切換控制電路之用,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之1B「一中央處理器(CPU),包括一第一記憶體, 用來儲存一處理訊號切換之處理程式」技術特徵。 ③更原證1第16頁第11至13行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C 「通用序列匯流排(USB)集線器」之技術特徵;又依 更原證1第17頁第12至14行之記載,可知該專利使用Per icom PI5C3253多工器之「USB切換器140,142」,即相 當於系爭專利之「矩陣類比切換器」,故更原證1第17 頁第12至14行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C「矩陣類比 切換器」技術特徵;另更原證1第23頁第8至11行已揭露 「中央處理器(CPU)」之技術特徵,且依第22頁第28 至32行之記載,可知該專利使用之「切換控制電路154 」(可對應系爭專利之「中央處理器(CPU)」)可用 來控制「USB切換器140,142」,而「USB切換器140,142 」既可對應系爭專利之「矩陣類比切換器」,則更原證 1當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C「中央處理器(CPU) 韌體控制矩陣類比切換器」技術特徵(更原證1第1圖併 參);再者,依更原證1第17頁第3至7行之記載,可知 「USB切換器140,142」與「切換控制電路154」係相連 接,而「USB切換器」又屬「集線切換模組」之一部分 ,故更原證1當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C「集線切換 模組被連接至中央處理器(CPU)」之技術特徵(更原 證1號第1圖併參);此外,揆諸更原證1第16頁第6至9 行之記載,由於集線切換模組包含於「USB切換裝置100 」中,並藉由「USB電腦介面122」與「複數電腦112」 相連接,故更原證1第16頁第6至9行之記載已揭露「集 線切換模組與複數個電腦系統形成通訊」之技術特徵; 另更原證1第16頁第27至32頁已揭露周邊裝置藉由「周 邊裝置介面電路160,162」與集線切換模組中之「USB切 換器140,142」相連接,故已揭露「集線切換模組與周 邊裝置形成通訊」之技術特徵;又依更原證1第8頁第11 至13行、第6頁第26至31行之記載,可知當USB鍵盤連接 至該切換器之周邊裝置介面電路,該周邊介面電路具有 仿效USB主機電腦存在之仿效器,使得該USB鍵盤連接至 周邊裝置介面電路時,如同連接至電腦,故已揭露「經 過集線切換模組至一個或超過一個周邊裝置的訊號以仿 效電腦起始」之技術特徵。因此,更原證1已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C。
④更原證1第17頁第25至28行已揭露周邊裝置介面電路160 包含一USB鍵盤仿效器172,其係藉由Cypress CY7C6611 3微控制器的周邊裝置控制器功能來建構。又依更原證1
第6頁第12至20行之記載,可知「周邊裝置介面電路160 」可與「切換控制電路154」相連接。又由系爭專利說 明書第【0034】段記載,可知「仿效操作台裝置」係指 藉由裝置晶片仿效操作台裝置,使得電腦彷彿實際連接 到操作台裝置而言。而更原證1之周邊裝置介面電路160 包含一USB鍵盤仿效器172,其係藉由Cypress CY7C6611 3微控制器的周邊裝置控制器功能來建構,具有周邊裝 置及鍵盤之仿效功能。是以,更原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1之1D「裝置控制模組連接至中央處理器(CPU) 與集線切換模組」、「裝置控制模組仿效操作台裝置」 技術特徵。再者,此部分於參酌第1圖後更可清楚得知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D「裝置控制模組」技術特徵已為 更原證1所揭露。
⑤更原證1第23頁第8至11行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 央處理器(CPU)」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又更原證1 第18頁第2至7行已揭露「USB主機仿效器176」與「鍵盤 仿效電路172」間相互傳輸其所轉換之USB訊號之技術特 徵,故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E「主機控制模組」 ,故更原證1當已揭露「主機控制模組與操作台裝置( 即:鍵盤)形成通訊」之技術特徵。又依第1圖所示, 「周邊裝置介面電路160」(可對應「主機控制模組」 之功能)與「切換控制電路154」(可對應「中央處理 器CPU」)相連接,故更原證1當已揭露「主機控制模組 連接至中央處理器(CPU)」之技術特徵。是故,更原 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E「主機控制模組連接至 中央處理器(CPU)」、「主機控制模組與操作台裝置 形成通訊」之技術特徵。
⑥依更原證1第22頁第28至32行之記載,其中「影像切換 器250、260」當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F「影像控 制模組」,故更原證1第22頁第28至32行當已揭露「影 像控制模組連接至中央處理器CPU(即:切換控制電路 )」之技術特徵。又依更原證1第28頁第4至22行之記載 ,可知更原證1已揭露「影像切換器依據控制訊號連結 輸入及輸出影像信號」、「緩衝電路將影像輸出信號緩 衝後產生影像信號,並經由影像傳輸線纜傳送至個別影 像螢幕」之技術特徵,而「影像切換器250、260」相當 於系爭專利之「影像控制模組」,「影像螢幕280 、28 2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影像螢幕裝置」,故更原證1 當已揭露「影像控制模組與影像螢幕裝置形成通訊」之 技術特徵。
⑶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均為更原證1 所 揭露,且無不可預期之功效,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據更原證1 所揭露之內容自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故更原證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
2、更原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相較於請求項1 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僅在於「一螢幕顯示(OSD) 控制裝置,其連接至中央處理器(CPU)與影像控制模組 」。而揆諸更原證1第22頁第15至19行之記載,可見更原 證1已揭露有螢幕顯示控制裝置,並可連接至「切換控制 器154」及影像控制模組,當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所進 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及功效,故更原證1可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相較於請求項1 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僅在於「主機控制模組包括一 主集線器」。又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 徵:「主機控制模組包括一主集線器」的技術內容,以及 其增加經主集線器與複數個操作台裝置形成通訊的功效, 均已揭露於更原證1第18頁第2至7行及第1圖之記載,如「 周邊裝置介面電路160」(可對應請求項3之「主機控制模 組」之功能)與「切換控制電路154」(可對應請求項3之 「中央處理器CPU」)相連接,且依更原證1第17頁第18至 22行之記載,可知更原證1之「集線器164」可對應系爭專 利請求項3所進一步界定之「主機控制模組包括一主集線 器」之技術特徵及功效。因此,更原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相較於請求項1 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僅在於「其中所述工業標準係為 人性介面裝置(HID)之裝置種類定義者」。又系爭專利 說明書第7頁第【005】段至【006】段說明人性介面裝置 (HID)之裝置種類定義為系爭專利申請時通用序列匯流 排(USB)之標準規格,而更原證1係使用USB鍵盤,此即 一使用USB標準規格所定義之人性介面裝置,故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4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是以更原證1可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二)組合證據1與更原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 步性:
1、組合證據1與更原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
⑴證據1為89年11月22日公告之英國第GB2350212A號「Routi ng serial data between computers and peripheral devices」專利案。
⑵依據證據1之圖2,以及說明書第10頁第26至28行之記載, 可知證據1的資料路徑裝置100具有一微處理器142。而微 處理器142既為資料路徑裝置100中的資料路徑控制運作功 能,則記憶體裝置162所儲存的程式指令即包括微處理器 142進行資料切換處理的處理程式指令,是證據1揭露記憶 體裝置162儲存的程式指令係用於處理訊號切換之處理程 式,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中央處理器(CPU)」技術 特徵為證據1所揭露。
⑶依證據1之圖1、圖2及其說明書第8頁第24至27行之記載, 可知證據1的電腦資料轉換器110經匯流排132連接至微處 理器142與周邊資料轉換器120,且由證據1說明書第8頁第 13至16行記載內容可知,證據1的電腦資料轉換器110具有 仿效鍵盤及滑鼠等操作台裝置的功能。是故,系爭專利請 求項1之「裝置控制模組」技術特徵為證據1所揭露。 ⑷由證據1之圖2及其說明書第10頁第22至25行記載可知,證 據1的第3周邊資料轉換器158係連接至微處理器142,且經 由USB集線器107與滑鼠186及鍵盤184等裝置形成通訊,故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主機控制模組」技術特徵為證據1所 揭露。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其餘構成的技術特徵,包括:請求項1 之前言、集線切換模組以及影像控制模組等之技術特徵, 則均為更原證1所揭露。是以,組合證據1與更原證1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組合證據1與更原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 步性:
組合證據1與更原證1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已如上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均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 ,且請求項2至4各別對於請求項1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 徵,以及其增加之功效,均已揭露於更原證1。是則,組 合證據1與更原證1自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 性。
(三)組合證據1、補證1與更原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 4不具進步性:
1、組合證據1、補證1與更原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中央處理器(CPU)」、「裝置控制 模組」及「主機控制模組」等技術特徵,均已為證據1所
揭露。又補證1之CS-1712及CS-1714等產品係分別為具有 雙功能的2埠(CS-1712)及4埠(CS-1714)KVM切換器( Switches)與2埠USB集線器(Hubs)之結合;做為KVM切 換器,CS-1712及CS-1714等產品允許使用者透過共用單一 USB 鍵盤、USB 滑鼠和影像螢幕等操作台裝置,以分別控 制2 台(CS-1712 )和4 台(CS-1714 )電腦。又CS-171 2 及CS-1714 等產品既為B 鍵盤- 影像- 滑鼠(KVM )切 換器與USB 周邊共用切換器之組合,且依其使用者手冊中 的產品連接示意圖(補證1 使用者手冊第6 頁)及產品功 能說明等記載內容,可直接得知CS-1712 及CS-1714 等產 品應具有等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中央處理器」及「影 像控制模組」等元件的技術內容,且CS-1712 及CS-1714 等產品之「影像控制模組」亦應連接至中央處理器而與影 像螢幕裝置形成通訊,否則CS-1712 及CS-1714 等產品如 何在多台電腦主機間進行影像螢幕裝置的訊號切換動作,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影像控制模組」技術特徵為補證 1 所揭露。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其餘構成的技術特徵, 包括:請求項1 之前言及集線切換模組等技術特徵,則均 為更原證1 所揭露。由此可見,組合證據1 、補證1 與更 原證1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2、組合證據1、補證1與更原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 4不具進步性:
組合證據1、補證1與更原證1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進步性,已如上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均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且請求項2至4各別對於請求項1所進一步界定 之技術特徵,以及其增加之功效,均已揭露於更原證1, 則組合證據1、補證1與更原證1自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4不具進步性。
(四)綜上所述,更原證1或證據1、更原證1之組合或證據1、補 證1、更原證1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 進步性,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自應予以撤銷。(五)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應為撤銷系爭專利之審定。
三、被告則抗辯如下:
(一)由德州儀器公司(Texas Instruments)所製2012年最新 USB 控制晶片,並無任何關於通用序列匯流排集線切換模 組(下稱USB 集線切換模組)、中央處理器(CPU )及矩 陣類比切換器等構件組合動機之教示或建議,更遑論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15頁第【0033】段第5 至11行可能記載前開
構件組合動機之教示或建議,充其量該內容僅在說明USB 集線切換模組、中央處理器及矩陣類比切換器均屬各別習 知構件而已。
(二)enumeration process (列舉程序)係指周邊裝置與電腦 間連線時,從重置到指派位址、電腦載入驅動程式(即.i nf ,.drv )等一連串設置過程,然系爭專利之仿效係指 當周邊裝置插拔時(或切換) 無需重新建立周邊裝置與電 腦間連線的列舉程序(enumeration process),是更原證 1 切換延遲電路156 時,在確定切換器140 所連接之周邊 裝置118 與電腦間之列舉程序完成前,切換事件不會執行 ,不同於系爭專利之「使經過集線切換模組至一個或超過 一個周邊裝置的訊號以仿效電腦起始」,更遑論揭露系爭 專利「一裝置控制模組,其連接至中央處理器(CPU) 與集 線切換模組,其係依據工業標準以仿效複數個操作台裝置 」之技術特徵。又依更原證1 第17頁第29至32行之記載, 可清楚得知更原證1 之「USB 鍵盤模擬器172 」係用以將 USB 訊號轉換為USB 協定獨立鍵盤資料,以供周邊介面微 控制器174 分析與處理,其與系爭專利之「裝置控制模組 仿效複數個操作台裝置」,係指「仿如實際的操作台裝置 」,使得當實際上的操作台裝置被切換至另一電腦系統時 ,於原被控制電腦系統,裝置控制模組仿如實際的操作台 裝置,而仍處於連接狀態中,兩者完全不同。因此,更原 證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裝置控制模組仿效複數 個操作台裝置」之技術特徵。另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 「一集線切換模組,其被連接至中央處理器且與任一複數 個電腦系統以及一個或超過一個的周邊裝置形成了通訊」 及「一主機控制模組,其連接至中央處理器且與複數個操 作台裝置形成了通訊」,可清楚得知系爭專利「電腦系統 與周邊裝置之連接關係」與「操作台裝置連接至中央處理 器」等整體電路拓樸均與更原證1 不同,故原告主張更原 證1 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等語,即非 可採。
(三)證據1 圖2 所揭示資料路徑裝置100 包含:資料器徑控制 器140 ,「二個電腦資料轉換器110 」,其中每個電腦資 料轉換器110 包含USB 控制器150 及USB 匯流排界面電路 152 ,「三個周邊資料轉換器120 」,其中每個周邊資料 轉換器120 包含「USB to PCI控制器154 ,156 ,158 及 PCI to ISA/IDE匯流排界面電路159 」,至於資料器徑控 制器140 、USB 控制器150 與USB 匯流排界面電路152 、 USB to PCI控制器154 ,156 ,158 則藉由PCI 匯流排13
2 形成連接。資料器徑控制器140 包含:中央處理機142 、時脈143 、記憶體裝置145 、162 ,該中央處理機142 藉由PCI 匯流排132 與「USB 控制器150 與USB 匯流排界 面電路152 」、「USB to PCI控制器154 ,156 ,158 」 互相連接,由上述之技術內容,可知證據1 係利用「匯流 排132 」利用「匯流排仲裁之機制」作「元件」間資料交 換。反觀,更原證1 利用「矩陣切換器」以「切換之機制 」作「元件」間資料交換,二者資料「交換協定」明顯不 相同,故更原證1 與證據1 先天上即不相容,且並非等效 元件。因此,更原證1 、證據1 明顯無動機組合,是證據 1 、更原證1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 進步性。又證據1 與補證1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不具進步性,且證據1 、補證1 、更原證1 均未有 明顯動機組合,故證據1 、補證1 、更原證1 之組合,亦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四)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另抗辯如下: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傳統切換器中,當使用者將 實際操作台裝置自原被控制電腦系統切換至另一台電腦系 統時,原被控制電腦系統與周邊裝置間的資料留會被中斷 。而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即在於提供一「電腦系統與周邊 裝置之間的通訊」,該通訊「不會被操作台與電腦之間的 通道的切換所擾亂」,達到切換器切換時不會中斷周邊資 料流之目的與功效,從而解決傳統切換器上開之問題。又 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一集線切換模組,與任一複數個 電腦系統以及一個或超過一個的周邊裝置形成了通訊」, 業已明確界定「電腦系統與周邊裝置之間的通訊」之技術 特徵。再者,參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47】段所載「本 發明在通用序列匯流排周邊和連線的電腦之間產生一路徑 或通道,該連線的電腦不會被符合的鍵盤-滑鼠裝置和電 腦之間的通道的切換所擾亂」等語,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上開段落即「電腦系統與 周邊裝置之間的通訊」相關之上下文對於該用語的用法之 後,可直接理解系爭專利請求項1「電腦系統與周邊裝置 之間的通訊」係指「不會被操作台與電腦之間的通道的切 換所擾亂」的「通訊」,實屬甚明。
(二)更原證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由更原證1圖2,可知更原證1之周邊裝置114、118係與操 作台裝置(包含鍵盤120與滑鼠116)共用同一個通訊路徑
連接至電腦112,因此當更原證1之操作台裝置(包含鍵盤 120與滑鼠116)自原被控制電腦被切換至另一電腦時(即 將更原證1圖2元件146自其中一元件144切換至另一元件14 4時),將「使得」原被控制電腦與周邊裝置間已連接之 訊號通訊中斷。從而,更原證1電腦系統與周邊裝置之間 的「通訊」於操作台與電腦之間的通道切換時,會被擾亂 (中斷),其與系爭專利「不會被操作台與電腦之間的通 道的切換所擾亂之電腦與周邊裝置的通訊」,兩者完全不 同。因此,更原證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一集線 切換模組,包括通用序列匯流排(USB)集線器以及由中 央處理器(CPU)韌體所控制的矩陣類比切換器,其被連 接至中央處理器且與任一複數個電腦系統以及一個或超過 一個的周邊裝置形成了通訊」之技術特徵甚明。 2、依更原證1圖1及第18頁第2至7行之記載,可知更原證1USB 主機仿效器176係處理至操作台裝置的訊號,而非至周邊 裝置的訊號。然而,系爭專利係界定「以使經過集線切換 模組至一個或超過一個周邊裝置的訊號以仿效電腦起始」 ,故更原證1「與操作台裝置連接之USB主機仿效器176」 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上開技術特徵。
3、依更原證1第17頁第29至32行之記載,可知更原證1之「US B鍵盤仿效器172」係用以將USB訊號轉換為USB協定獨立鍵 盤資料,以供周邊介面微控制器174分析與處理,其與系 爭專利之「裝置控制模組仿效複數個操作台裝置」係指「 仿如實際的操作台裝置」使得當實際上的操作台裝置被切 換至另一電腦系統時,對於原被控制電腦系統,裝置控制 模組仿如實際的操作台裝置,而仍處於連接狀態中,兩者 完全不同。因此,更原證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裝 置控制模組仿效複數個操作台裝置」之技術特徵。又依原 原證1圖1及第18頁第27行至第19頁第3行之記載,可知更 原原證1之「USB鍵盤仿效器172」「僅」用以將USB訊號轉 換為USB協定獨立鍵盤資料,其並未與切換控制器154進行 任何資料的傳輸。從而,對於發明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 者,可毫無歧異理解更原證1之「USB鍵盤仿效器172」並 未「連接至切換控制器154」,故更原證1並未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裝置控制模組連接至中央處理器」之技術特 徵。
4、依更原證1第17頁第29至32行之記載,可知更原證1之「US B主機仿效器176」係用以將USB協定獨立鍵盤資料轉換為U SB訊號(即執行與USB鍵盤仿效器172相反之資料轉換任務 ),其並未與切換控制器154進行任何資料的傳輸。從而
,對於發明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毫無歧異理解更 原證1之「USB主機仿效器176」並未「連接至切換控制器 154」,因此,更原證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主機 控制模組連接至中央處理器」之技術特徵。又更原證1之 第1圖僅揭露周邊裝置介面電路160可傳送控制訊號180至 切換控制器154,更原證1之第1圖完全「未」揭露「USB主 機仿效器176」連接至「切換控制器154」。準此,更原證 1之說明書與圖式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一主機 控制模組,其連接至中央處理器(CPU)且與複數個操作 台裝置形成了通訊」之技術特徵。
5、系爭專利請求項1或系爭專利說明書皆已界定兩個「獨立 分開」的通訊路徑:「電腦系統與周邊裝置之通訊路徑」 及「電腦系統與操作台裝置之通訊路徑」。而揆諸更原證 1第1圖,可清楚得知更原證1之周邊裝置114、118係與操 作台裝置(包含鍵盤120與滑鼠116)共用同一個通訊路徑 連接至電腦112。因此,更原證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1上開兩個「獨立分開」的通訊路徑。
6、依更原證1第17頁第29至32行之記載,可清楚得知更原證1 之「USB鍵盤仿效器172」僅用於「USB訊號」與「USB協定 獨立鍵盤資料」兩者間的轉換,以供周邊介面微控制器17 4分析與處理。因而,更原證1之「USB鍵盤仿效器172」無 法獨立與電腦溝通,而僅用於轉換訊號。而更原證1之「U SB主機仿效器176」係用以將USB協定獨立鍵盤資料轉換為 USB訊號(即執行與USB鍵盤仿效器172相反之資料轉換任 務),是更原證1之「USB主機仿效器176」無法獨立與電 腦溝通,而僅用於轉換訊號。據上,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 有通常知識者,可毫無歧異得知更原證1實因控制鍵盤120 可辨識與處理的訊號格式為USB協定獨立鍵盤資料,因此 必須藉由USB鍵盤仿效器172與USB主機仿效器176進行「US B訊號」與「USB協定獨立鍵盤資料」兩者間的轉換,以供 接續的訊號/資料處理。從而,更原證1之「USB鍵盤仿效 器172」與「USB主機仿效器176」的作用與功能皆僅用於 轉換訊號,而無法獨立與電腦溝通甚明。
7、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34】、【0047】段之記載,可知 由於系爭專利界定兩個「獨立分開」的通訊路徑,致使當 實際上的操作台裝置自原被控制電腦被切換至另一電腦時 (即原被控制電腦與實際操作台裝置之通訊路徑被切斷) ,因「電腦系統與周邊裝置之通訊路徑」及「電腦系統與 操作台裝置之通訊路徑」為兩個「獨立分開」的通訊路徑 ,從而雖「原被控制電腦與實際操作台裝置之通訊路徑」
被切斷,但「原被控制電腦系統與周邊裝置之通訊路徑」 並未被切斷。然而,更原證1既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 界定之上開兩個「獨立分開」的通訊路徑、「電腦系統與 周邊裝置之間的通訊」以及「裝置控制模組仿效複數個操 作台裝置」之特徵,則更原證1自不具有系爭專利之上開 功效。再者,參酌更原證1第1圖及說明書第18頁第27行至 第19頁第3行之記載,可毫無歧異得知,更原證1之操作台 裝置自原被控制電腦被切換至另一電腦時(即將更原證1 第1圖元件146自其中一元件144切換至另一元件144時), 將「使得」原被控制電腦與周邊裝置間已連接之訊號通訊 中斷。因此,由更原證1之上開說明書段落可清楚得知, 更原證1未揭露系爭專利上開「實際上的操作台裝置自原 被控制電腦被切換至另一電腦時,不會使原被控制電腦與 周邊裝置間已連接之訊號通訊中斷」之功效。
8、綜上所述,更原證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 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更原證1具有不可預期之功 效,是更原證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三)證據1 與更原證1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 具進步性:
1、證據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一集線切換模組,包 括通用序列匯流排(USB)集線器以及由中央處理器(CPU )韌體所控制的矩陣類比切換器,其被連接至中央處理器 (CPU)且與任一複數個電腦系統以及一個或超過一個的 周邊裝置形成了通訊,以使經過集線切換模組至一個或超 過一個周邊裝置的訊號以仿效電腦起始」之技術特徵: ⑴參見證據1圖2,可清楚得知由於證據1之周邊裝置180、18 2係與操作台裝置(包含鍵盤184與滑鼠186)共用同一個 通訊路徑連接至電腦105,因此當證據1之操作台裝置(包 含鍵盤184與滑鼠186)自原被控制電腦被切換至另一電腦 時,將「使得」原被控制電腦與周邊裝置間已連接之訊號 通訊中斷。從而,證據1電腦系統與周邊裝置之間的「通 訊」於操作台與電腦之間的通道切換時,會被擾亂(中斷 ),其與系爭專利「不會被操作台與電腦之間的通道的切 換所擾亂之電腦與周邊裝置的通訊」,兩者完全不同。 ⑵參證據1圖1、圖2與說明書第10頁第13至14行、第19至20 行所載,可清楚得知證據1之周邊資料轉換器120即為PCI 轉USB主機控制器154、156、158。PCI轉USB主機控制器15 4、156、158僅係用以PCI資料與USB資料間的轉換,證據1 之周邊資料轉換器120(包含PCI轉USB主機控制器154、15 6、158),其與系爭專利所界定之「集線切換模組」具有
集線與切換功能,兩者不僅技術名詞迥異,且實質技術內 涵亦完全不同。
⑶再者,證據1乃欲解決在實際的周邊裝置分享應用中,複 數個USB主機連結至相同的USB周邊裝置發生衝突的問題。 證據1係透過一仲裁(arbitration)機制來決定使用PCI 匯流排的順序,進而分派、規劃在資料路由器上的周邊裝 置與電腦系統間的連結順序,以決定誰先使用及誰後使用 ,以避免同時使用匯流排之衝突(詳參證據1說明書第2頁 第2段),其與系爭專利藉由集線切換模組(包括通用序 列匯流排(USB)集線器以及由中央處理器(CPU)韌體所 控制的矩陣類比切換器)執行切換功能,兩者完全不同。 因此,證據1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一集線切換 模組,包括通用序列匯流排(USB)集線器以及由中央處 理器(CPU )韌體所控制的矩陣類比切換器」之技術特徵 。
⑷此外,進一步由證據1說明書第12頁第28至第13頁第4行所 載,可清楚得知微控制器142將資料經由PCI匯流排132傳 送至USB主機控制器154、156然後至揚聲器180與印表機18 2。換言之,證據1之周邊資料轉換器120(包含PCI轉USB 主機控制器154、156、158)「僅」與微控制器142及揚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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