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3年度,33號
IPCV,103,民專上,33,2016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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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健成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複代理人  唐嘉瑜律師
輔 佐 人 謝東緯  
被上訴人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姿璇律師
許侑珊律師
參 加 人 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邦基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郭雨嵐律師
輔 佐 人 陳建銘  
許根
林璟輝
參 加 人 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育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 年5 月13日本院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155 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 年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錸德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原為葉○○,嗣於本院訴訟中變更為葉垂景,有經濟部 經授商字第10401140290 號函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 按(見本院卷六第248 至254 頁),並經葉垂景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見本院卷六第247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 第175 條第1 項規定,自應准許。
又按「法院認為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 裁定;認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前項裁定,就 該營業秘密不得揭露。其裁定主文及理由中宜以間接引用方



式,確定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控侵權物「RiDATA HD9 USB 3.0高 速碟」產品係使用參加人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燦 公司)所製造之「IS902 」控制器,而參加人銀燦公司於訴 訟中所提上開控制器之設計架構、操控方法、演算法、及其 相關技術內容等資料,乃參加人銀燦公司之營業秘密,為避 免上開營業秘密於訴訟中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致競爭對手習得聲請人之技術,對參加人銀燦公司 造成損害,原審及本院均已依參加人銀燦公司之聲請,核發 秘密保持命令(見本院103 年度民秘聲字第3 號、104 年度 民秘聲上字第1 、2 號),是就使用「IS902 」控制器之產 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專利權範圍之理由,玆引用本判決附件 所載,且僅得對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揭露,合先敘明。乙、實體方面
壹、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為我國第I370969 號「資料存取方法、使用此方法的 儲存系統及其控制器」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 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101 年8 月21日至117 年7 月8 日止 。詎被上訴人錸德公司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其所生產之 「RiDATA 8G Mini Slider 伸縮碟」、「RiDATA 8G Cookie 伸縮碟」、「RiDATA 4GB SD Card」、「RiDATA 16GB SD Card 」 、「RiDATA 8G PD15 Sword隨身碟」及「RiDATA HD9 USB 3.0 高速碟」等6 個產品(合稱時稱為系爭產品) ,分別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而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 甚明。爰依修正前專利法第84條第1 項、第3 項、民法第18 4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請求。
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 、22之「新區塊」用語,應解釋為「於 開卡程序期間抹除為0xFF資料,於開卡程序後未曾寫入過使 用者的資料之實體區塊」。
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權:
㈠使用「SM3257」控制器之產品(包含「RiDATA 8G MiniSl ider伸縮碟」、「RiDATA 8G Cookie伸縮碟」及「RiDATA 8G PD15 Sword 隨身碟」等3 個產品,下稱系爭產品1 ) 及使用「SD卡」控制器之產品(包含「RiDATA 4GB SD Card」及「RiDATA 16GB SD Card 」等2 個產品,下稱系 爭產品2 ),均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3 、22、23 、24之專利權範圍:
⒈系爭產品1 、2 確實具有系爭專利「新區塊」,並利用 「標記erasebit=1」代表「新區塊」,進而傳送「0x00 資料」,故「判斷erasebit=1」即是「判斷…新區塊」



,符合系爭專利「判斷…新區塊」之技術特徵。 ⒉至於系爭產品1 、2 之無效資料縱包含「寫入資料再抹 除」之區塊,然此為「輪替後區塊」,並非系爭專利處 理標的,蓋系爭專利主要解決的問題在於「開卡後『新 區塊』在資料未寫入時主機讀取時會有亂碼」的問題,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請求項22所揭示者,亦係針對「 新區塊」讀取時的作動情形,因此,針對「曾寫入資料 再予抹除」之「資料輪替後區塊」的作動情形,實非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所涉。又系爭產品1 縱有判斷次 數之限制,然系爭產品1 於開卡後第0 次至第32次針對 「erasebit=1之區塊(即新區塊)」的讀取結果,即已 構成文義侵權,退步言亦構成均等侵害。
㈡使用「IS902 」控制器之產品(包含型號「RiDATA HD9 USB3.0高速碟」產品,下稱系爭產品3 )落入系爭專利請 求項1 、2 、3 、6 、9 、10、22、23、24、27、30、31 之專利權範圍:
系爭產品3 於開卡後預先將所有「新區塊」對映至「Dumm y Block 」的作動方式,即為判斷某些區塊是否為資料區 中的「新區塊」,而符合系爭專利第二實施例揭示之判斷 方式,自落入系爭專利上開請求項之文義範圍,退步言亦 構成均等侵害。
系爭專利並無得撤銷事由:
㈠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實施例已清楚教示利用標記來判斷新 區塊,其可具以實施而無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 之規定可言。
㈡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9頁第一實施例之內容可知,系爭專 利請求項3 可以採取記錄一標記(例如記錄"1" )以註記 每一實體區塊為該新區塊,是系爭專利請求項3 確為專利 說明書所支持,而未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及第 3 項之規定。
㈢系爭專利具新穎性、進步性:
⒈引證案均無「判斷…新區塊」之技術特徵:
其中錸證3 判斷對象為曾寫入資料再抹除之「扇區」、 錸證4 判斷對象為曾寫入資料再抹除之「頁面」、錸證 5 判斷對象為曾寫入資料再抹除之「頁碼範圍」,均非 針對系爭專利「新區塊」加以判斷。至錸證2 之系爭專 利說明書「先前技術」段落,僅揭露系爭專利所欲解決 之問題,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任何技術特徵,錸證6 、7 則未揭露「新區塊」。
⒉錸證4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錸證4 所揭露者至多僅係一「資料擾亂模組」及資料寫 入時提升資料正確的方法而已,完全未提及讀取「新區 塊」會有「亂碼」的問題。又錸證4 說明書第[0078]段 僅揭露:「如發現一頁面為已寫入的頁面時,則根據本 發明的方法來解釋;如發現一頁面為未寫入的頁面時, 根據標準先前技術的邏輯來解釋」,該等揭露內容語焉 不詳,習知技藝人士無法直接且無歧異地得知所謂「根 據標準先前技術的邏輯來解釋」究係何意。此外,錸證 4 所揭露之「未寫入的頁面」並不等於系爭專利「新區 塊」,錸證4 並未揭露「判斷…新區塊」之後如何作動 ,即未揭露「傳送…預設資料給主機」。且錸證4 係採 頁面管理的架構,針對每一個頁面分別以各自的旗標進 行管理,則一個區塊可能必須有數十個甚至上百個旗標 ,會耗費珍貴的記憶體資源,造成管理記憶體的嚴重不 足,而無法解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
⒊錸證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錸證3 並未揭露「資料擾亂模組」,且其所揭露之「曾 寫入資料再抹除之頁面」,並非「新區塊」,又錸證3 所傳送之「抹除後狀態」,並非系爭專利之「預設資料 」。此外,錸證3 採行「頁面管理」架構,其判斷對象 為「扇區」而非「區塊」。
⒋錸證3、4並無組合動機:
①錸證4 已揭露「資料擾亂模組」,而錸證3 未揭露「 資料擾亂模組」,兩者應用之技術領域明顯不同。 ②錸證4 僅揭露「資料擾亂模組」之技術,錸證3 則係 「為加快讀取、作業速度」而發明之邏輯抹除方法。 錸證4 、錸證3 皆不同於「系爭專利」藉由判斷一「 新區塊」後傳送「預設資料」給主機之方式,以解決 具有「資料擾亂模組」架構的快閃儲存裝置於讀取開 卡後新區塊中的內容會有「亂碼」的問題,故兩者所 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特性皆與系爭專利明顯不同。 ③系爭專利技術之判斷對象為「區塊」,錸證3 、4之 判斷對象為「扇區」或「頁面」,習知技藝人士並不 會引用、組合該等引證,用以解決系爭專利「主機讀 取新區塊時接收到『亂碼』」之問題。
貳、被上訴人錸德公司抗辯:
系爭專利請求項1 、22之「新區塊」應解釋為「經初始化抹 除為0xFF資料後,未寫入資料的實體區塊」。 侵權部分:
系爭產品1 、2 所設定之判斷條件為「erasebit值」(1 或



0 ),其所指涉之意涵迥異於系爭專利「新區塊」之「狀態 」,又經判斷符合(或不符合)所設定之條件後,其所採動 作亦與系爭專利顯有不同。至系爭產品3 並無判斷新區塊之 步驟,是均未落入系爭專利之文義或均等範圍(其餘主張與 參加人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榮公司)、銀燦公司 相同部分茲不贅述)。
有效性部分:
㈠系爭專利發明說明不可據以實施:
如欲實施系爭專利主要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應揭 示之技術手段,至少應具備「判別某一實體區塊是否為系 爭專利所稱新區塊」之必要技術功能,然系爭專利說明書 並未揭示前述必要技術方法,無從據以實施系爭專利之發 明技術。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系爭專利請求項3 係按照某一實體區塊中「有」或「無」 該項次所稱「標記」,據以判斷該實體區塊是否為「新區 塊」。依該項次所載,凡「具有該標記」之區塊,即屬系 爭專利所稱「新區塊」,惟系爭專利說明書不支持系爭專 利請求項3 前開判斷方法。
㈢系爭專利各請求項不具新穎性、進步性,如爭點表所示。 其中系爭專利請求項1 各項技術要件均已見於錸證3 、4 之組合,而錸證4 說明書第78段已明確指出,該專利案所 欲解決之問題,即係「當頁面經抹除為1 時,於讀取該頁 面時,將與『經資料擾亂器擾亂並寫入1 』之資料發生發 生混淆、無法辨識」之問題,此與系爭專利所稱「所欲解 決之問題」為「避免主機從具資料擾亂模組的快閃儲存系 統中讀取到亂碼」、以及「需要發展一種在具上述資料擾 亂模組的快閃儲存裝置中避免讀取到亂碼的資料存取資料 方法」,實為相同之問題意識,是系爭專利各該請求項確 實不具進步性(其餘主張與參加人慧榮公司、銀燦公司相 同部分茲不贅述)。
參、參加人慧榮公司之陳述:
系爭專利請求項1 、22之「新區塊」應解釋為「經初始化抹 除為0xFF資料後,未寫入資料的實體區塊」。 侵權部分:
㈠系爭產品1、2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 ⒈系爭產品1 、2 控制器的讀取指令中沒有所欲讀取邏輯 區塊與頁面位址的資料欄位,而是從該讀取指令中獲取 一LBA 位址,再根據該LBA 位址計算出對應的一邏輯區 塊位址及一頁面位址,不符合文義讀取。




⒉系爭產品1 、2 係判斷「邏輯區塊」,與系爭專利係判 斷「實體區塊」不同。系爭產品1 、2 於判斷有效資料 或無效資料時,其唯一的參照標準就是erasebit值,無 須參照對映表,與系爭專利須使用對映表不同。又eras ebit值於寫入資料再抹除後會回復為1 ,顯見其非用以 判斷新區塊而是判斷無效資料。此外,系爭產品1 除判 斷erasebit值外,尚有判斷讀取次數。因此,系爭產品 1 、2 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文義範圍。
⒊系爭產品1 、2 不構成均等侵害:
系爭產品1 係使用「以位元標記在邏輯區塊所定址資料 之erasebit」、「設定讀取次數」等「技術手段」,所 具備之功能在於「判斷邏輯區塊所定址的資料是否為有 效資料」、「判斷是否達讀取次數設定」,所達成之結 果為「判斷邏輯區塊是不是為無效資料」、「未達讀取 次數設定條件」,而系爭產品2 除無讀取次數限制外, 其餘與系爭產品1 相同,因此,系爭產品1 、2 之技術 手段、功能、結果均與系爭專利不同,自不構成均等侵 害。
㈡系爭產品1 、2 係以erasebit值為其判斷基準,即為「邏 輯抹除」或「虛擬抹除」,此技術已見於系爭專利先前技 術之錸證3 所揭示之「邏輯抹除」、錸證5 所揭示之「虛 擬抹除」,因此系爭產品1、2亦有先前技術阻卻之適用。 有效性部分:
㈠系爭專利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 系爭專利至少應具備判別某一特定實體區塊是否為「於開 卡期間抹除為未經資料擾亂模組進行編碼之0xFF資料,且 區塊內的資料區於開卡程序後未曾寫入過資料的實體區塊 」,然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揭示前述必要技術方法,無從 據以實施系爭專利之發明技術。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3 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規定: 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實施方式,係在所有實體區塊均設有 標記,再依據標記之內容為「1 」或「0 」來判斷是否為 新區塊;然而系爭專利請求項3 卻記載「倘若對映該欲讀 取邏輯區塊的實體區塊『具有』該標記時則判斷在該資料 區中對映該欲讀取邏輯區塊的實體區塊為該新區塊」,其 係藉由標記之「有」或「無」來判斷新區塊,不為系爭專 利發明說明或圖式所支持。
㈢系爭專利各請求項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詳如爭點表所示 。而錸證4 第78段與系爭專利解決之問題相同,且其明確 教導在讀取未寫入資料的頁面時,應按照「先前技術邏輯



」進行解讀,已明確教示應選用「無」資料擾亂模組的快 閃記憶體,是錸證3 與錸證4 有組合之教示及動機,又錸 證3 、4 已揭露判斷新區塊、回傳預設值之技術特徵,系 爭專利亦經美國對應案認定無效。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 1 、2 、3 、22、23、24實不具進步性。肆、參加人銀燦公司之陳述:
系爭專利請求項1 、22之「新區塊」應解釋為「經初始化抹 除為0xFF資料後,未寫入資料的實體區塊」。 侵權部分:
系爭產品3 在讀取過程中根本無需判斷是否為新區塊,因此 並不符合系爭專利「判斷在該資料區中對映該欲讀取邏輯區 塊的實體區塊是否為一新區塊」及「當對映該欲讀取邏輯區 塊的實體區塊為該新區塊時則將一預設資料傳送給該主機; 以及」之技術特徵,上訴人錯誤推論系爭產品3 之讀取方法 ,並不可採。又系爭產品3 之技術手段、功能、結果與系爭 專利均不相同,亦無均等論之適用。
有效性部分:
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詳如爭點表所示。伍、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提起 上訴,於本院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錸 德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整,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錸德公司不得自行或使他人或受人委託,生產、 製造、進口、販賣、為販賣之要約、輸出、使用、陳列、加 工、實施、授權、交付、處分一切侵害中華民國第I370969 號發明專利及其實質等同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RiDATA 8G Mini Slider伸縮碟」、「RiDATA 8G Cookie隨身碟」、 「RiDATA 4GB SD Card」、「RiDATA 16GB SD Card 」、「 Ridata 8G PD15 Sword隨身碟」、「錸德RiDATA HD9 USB3.0高速碟」以及使用型號「SM3257」、「IS902 」系列 的控制器之隨身碟等產品,亦不得陳列或散佈其廣告、標貼 、型錄、說明書、價目表、或於報章雜誌、網際網路或其他 任何傳播媒體為任何廣告之行為,其已製造之前述產品及從 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應予以銷燬。㈣前二項聲明,上 訴人願以一定數額之現金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上訴人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為:㈠上訴駁 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陸、經查下列事實,有各該證據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自堪信為真實:
上訴人為我國第I370969 號發明專利「資料存取方法、使用



此方法的儲存系統及其控制器」(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專利權期間自101 年8 月21日至117 年7 月8 日止。 系爭產品「RiDATA 8G Mini Slider 伸縮碟」、「RiDATA 8G Cookie 伸縮碟」、「RiDATA 4GB SD Card」、「RiDATA 16GB SD Card」、「RiDATA 8G PD15 Sword隨身碟」及「 RiDATA HD9 USB3.0 高速碟」等6 個產品,為被告錸德公司 製造販賣。
柒、本件爭點如下(見本院卷四第208、212至214頁) : 侵權部分:
㈠系爭產品1 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3 、22、23 、24之範圍?
㈡系爭產品2 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3 、22、23 、24之範圍?
㈢系爭產品3 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3 、6 、9 、10、22、23、24、27、30、31之範圍? 有效性部分:
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3 、6 、9 、10、22、23、24、27 、30、31是否有撤銷事由存在,詳如爭點表所示。捌、本院之判斷:
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 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 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有 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 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及參加人抗辯系爭專利有得撤銷之原因,本院 自應就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自為判斷,不適用相關停止 訴訟程序之規定。再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 核准審定時之規定,現行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 系爭專利於97年7 月9 日申請,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 智慧局)於101 年8 月21日審定公告等情,有系爭專利專利 證書及專利說明書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46至101 頁), 是系爭專利是否有得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應以核准審定時 即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 月10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下稱99年專利法)。又按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程序從新 實體從舊為適用法規之原則,亦即權利義務本體之發生及其 內容如何,均應適用行為時或事實發生時所施行法律之規定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411號判決參照),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時間為101 年至今,是被上訴人 是否侵害系爭專利權一節,應依各該侵權行為時間分別適用



新舊法,合先敘明。
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㈠在一般快閃儲存裝置出廠前必須對快閃儲存裝置內的新快 閃記憶體進行開卡程序,其類似對快閃記憶體的每一新區 塊進行初始化的動作(即,將每一區塊之每一頁面位址的 資料抹除為0xFF資料)。特別是,此對每一區塊進行初始 化的動作並非寫入指令,因此並不會經過資料擾亂模組來 進行編碼,但當使用者端系統對此新快閃儲存裝置的新區 塊下達讀取指令時,其所儲存的0xFF資料會經過上述資料 擾亂模組來進行反編碼,基此使用者端系統會接收到亂碼 ,而造成無法辨識的問題。
㈡系爭專利提出一種資料存取方法,其適用於存取具有資料 擾亂模組的快閃儲存裝置,其中此快閃儲存裝置的快閃記 憶體具有多個實體區塊,且此些實體區塊會至少分組為資 料區與備用區,此存取方法包括從主機中接收讀取指令, 並且從此讀取指令中獲取欲讀取邏輯區塊與欲讀取頁面位 址。此資料存取方法也包括判斷在資料區中對映欲讀取邏 輯區塊的實體區塊是否為新區塊,並且當對映欲讀取邏輯 區塊的實體區塊為新區塊時則將一預設資料傳送給主機。 ㈢系爭專利提出三種實施例:
⒈第一實施例的記憶體管理模組會在每一實體區塊的第一 頁面位址的冗餘區中以一個位元來標記此實體區塊為新 區塊(即,未曾寫入過資料)。同時,在開卡程序期間 記憶體管理模組會在每一實體區塊的第一頁面位址的資 料區中寫入0x00資料,特別是所寫入的0x00資料會經過 資料擾亂模組編碼並且以一亂碼型式寫入至每一實體區 塊的第一頁面位址的資料區中。倘若欲讀取之頁面位址 所屬的實體區塊為新區塊時,記憶體管理模組會讀取此 實體區塊的第一頁面位址中的資料來傳送給主機。 ⒉第二實施例的記憶體管理模組會在邏輯區塊與實體區塊 對映表中標記對映每一邏輯區塊的實體區塊為新區塊, 且當對標記為新區塊的實體區塊寫入資料後,此標記會 更改表示此實體區塊為非新區塊。同時,根據本實施例 的記憶體管理模組會從快閃記憶體的備用區中提取一實 體區塊(N ),並且在所提取的實體區塊的所有頁面位 址中寫入0x00資料,特別是所寫入的0x00資料會經過資 料擾亂模組110e編碼後才寫入至所提取之實體區塊的所 有頁面位址中。當記憶體管理模組依據邏輯區塊與實體 區塊對映表中的標記而判斷實體區塊為新區塊時,原本 應讀取實體區塊0 的頁面位址P1的記憶體管理模組,會



改從事先已寫入0x00資料的實體區塊N 的頁面位址P1中 讀取資料。
⒊第三實施例藉由判斷從實體區塊中所讀取的資料來判斷 此實體區塊是否為新區塊。記憶體管理模組會在快閃儲 存系統執行開卡程序期間,將每一已初始化的實體區塊 中的0xFF資料透過資料擾亂模組來進行反編碼,並且將 所反編碼後得到的資料記錄在一反編碼表中。之後,當 控制器依照主機的讀取指令從實體區塊中讀取資料時, 記憶體管理模組會判斷所讀取的資料是否與反編碼表中 的內容相同,倘若比對結果為相同時表示對映此欲讀取 邏輯區塊的實體區塊為新區塊,此時會將所讀取的資料 更改為0x00資料,並將所更改後的資料傳送給主機。 ㈣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1 、2 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 3 、22、23、24,系爭產品3 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3 、6 、9 、10、22、23、24、27、30、31,系爭專利 前開請求項內容如下:
⒈第1 項:一種資料存取方法,其適用於具有一資料擾亂 模組的一快閃儲存裝置,其中該快閃儲存裝置的快閃記 憶體具有多個實體區塊且該些實體區塊會至少分組為一 資料區與一備用區,該存取方法包括:從一主機中接收 一讀取指令,並且從該讀取指令中獲取一欲讀取邏輯區 塊與一欲讀取頁面位址;判斷在該資料區中對映該欲讀 取邏輯區塊的實體區塊是否為一新區塊;當對映該欲讀 取邏輯區塊的實體區塊為該新區塊時則將一預設資料傳 送給該主機;以及當對映該欲讀取邏輯區塊的實體區塊 不為該新區塊時,由該資料擾亂模組解碼從對應該欲讀 取邏輯區塊的實體區塊中讀取資料並且傳送所解碼的資 料至該主機。
⒉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資料存取方法, 其中該預設資料為0x00資料或0xFF資料。 ⒊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資料存取方法, 更包括在對該快閃儲存裝置執行一開卡程序期間為每一 實體區塊記錄一標記以註記每一實體區塊為該新區塊, 其中判斷在該資料區中對映該欲讀取邏輯區塊的實體區 塊是否為該新區塊的步驟包括:根據該標記來判斷在該 資料區中對映該欲讀取邏輯區塊的實體區塊是否為該新 區塊,其中倘若對映該欲讀取邏輯區塊的實體區塊具有 該標記時則判斷在該資料區中對映該欲讀取邏輯區塊的 實體區塊為該新區塊。
⒋第6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資料存取方法,



更包括在對該快閃儲存裝置執行該開卡程序期間在該備 用區中的其中一個實體區塊的所有頁面位址中寫入該預 設資料,其中當對映該欲讀取邏輯區塊的實體區塊為該 新區塊時則將該預設資料傳送給該主機的步驟包括從該 其中一個實體區塊中對映該欲讀取頁面位址的頁面位址 中讀取資料。
⒌第9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資料存取方法, 更包括在一邏輯區塊與實體區塊對映表中記錄該標記。 ⒍第1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資料存取方法, 更包括在每一實體區塊的冗餘區中記錄該標記。 ⒎第22項:一種快閃儲存系統,包括:一快閃記憶體,用 以儲存資料,其中該快閃記憶體包括多個實體區塊且該 些實體區塊會至少分組為一資料區與一備用區;一傳輸 連接介面,用以連接一主機;以及一控制器,電性連接 至該快閃記憶體與該傳輸連接介面,該控制器用以從來 自於一主機的一讀取指令中獲取一欲讀取邏輯區塊與一 欲讀取頁面位址、判斷在該資料區中對映該欲讀取邏輯 區塊的實體區塊是否為一新區塊,並且當對映該欲讀取 邏輯區塊的實體區塊為該新區塊時將一預設資料傳送給 該主機,其中該控制器具有一資料擾亂模組,用以將從 該快閃記憶體中讀取的資料進行反編碼。
⒏第2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所述之快閃儲存系統, 其中該預設資料為0x00資料或0xFF資料。 ⒐第2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所述之快閃儲存系統, 其中該控制器會在一開卡程序期間為每一實體區塊記錄 一標記以註記每一實體區塊為該新區塊,並且該控制器 會根據該標記來判斷在該資料區中對映該欲讀取邏輯區 塊的實體區塊為該新區塊。
⒑第27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所述之快閃儲存系統, 其中該控制器會在該開卡程序期間在該備用區中的其中 一個實體區塊的所有頁面位址中寫入該預設資料,並且 當對映該欲讀取邏輯區塊的實體區塊為該新區塊時該控 制器會從該其中一個實體區塊中對映該欲讀取頁面位址 的頁面位址中讀取資料。
⒒第3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所述之快閃儲存系統, 其中該控制器會在一邏輯區塊與實體區塊對映表中記錄 該標記。
⒓第31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所述之快閃儲存系統, 其中該控制器會在每一實體區塊的冗餘區中記錄該標記 。




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㈠系爭產品1:
⒈系爭產品1 為使用「SM3257」控制器之產品。上訴人及 被上訴人錸德公司、參加人慧榮公司均同意以錸證1 ( 即必證15附件1 )作為系爭產品1 之技術特徵進行侵權 比對,合先敘明(見本院卷五第118 至119 頁)。 ⒉「SM3257」控制器包含一種資料讀取方法,其具有一資 料擾亂模組,系爭產品1 的快閃記憶體包含複數個實體 區塊,這些實體區塊分組為資料區及備用區。系爭產品 1 在開卡時進行的初始設定包含於一抹除指標區域中設 定每一邏輯區塊的初始erasebit,每一erasebit指示每 一邏輯區塊是否被抹除,erasebit等於1 表示對應邏輯 區塊所定址的資料為無效資料;erasebit等於0 表示對 應邏輯區塊所定址的資料為有效資料。
⒊當主機欲讀取系爭產品1 內的資料時,「SM3257」控制 器從主機接收一讀取指令;「SM3257」控制器從該讀取 指令中獲取一LBA (Logical Block Addressing,邏輯 區塊定址)位址,計算出對應的一邏輯區塊位址、一頁 面位址、讀取次數與相關參數設定;判斷邏輯區塊所定 址的資料是否為有效資料及讀取次數的條件;若對應該 邏輯區塊所定址的資料為無效資料且未達讀取次數設定 條件,則「SM3257」控制器不讀取資料區而將0x00傳送 至主機;若對應該邏輯區塊所定址的資料為有效資料, 或者該邏輯區塊所定址的資料為無效資料且已達讀取次 數設定條件,則「SM3257」控制器結合邏輯區塊定址對 應出的實體區塊位址與頁面位址定址讀取資料區的資料 ,並經資料擾亂模組解碼後傳送所解碼的資料至主機。 ㈡系爭產品2:
⒈系爭產品2 為使用「SD卡」控制器之產品。上訴人及被 上訴人錸德公司、參加人慧榮公司均同意以必證15附件 2 作為系爭產品2 之技術特徵進行侵權比對,合先敘明 (見本院卷五第118 至119 頁)。
⒉「SD卡」控制器包含一種資料讀取方法,其具有一資料 擾亂模組,系爭產品2 的快閃記憶體包含複數個實體區 塊,這些實體區塊分組為資料區及備用區。系爭產品2 在開卡時進行的初始設定包含於一抹除指標區域中設定 每一邏輯區塊的初始erasebit,每一erasebit指示每一 邏輯區塊是否被抹除,erasebit等於1 表示對應邏輯區 塊所定址的資料為無效資料;erasebit等於0 表示對應 邏輯區塊所定址的資料為有效資料。




⒊當主機欲讀取系爭產品2 內的資料時,「SD卡」控制器 從主機接收一讀取指令;「SD卡」控制器從該讀取指令 中獲取一LBA 位址,計算出對應的一邏輯區塊位址、一 頁面位址與相關參數設定;判斷邏輯區塊所定址的資料 是否為有效資料;若對應該邏輯區塊所定址的資料為無 效資料,則「SD卡」控制器不讀取資料區而將0x00傳送 至主機;若對應該邏輯區塊所定址的資料為有效資料, 則「SD卡」控制器結合邏輯區塊定址對應出的實體區塊 位址與頁面位址定址讀取資料區的資料,並經資料擾亂 模組解碼後傳送所解碼的資料至主機。
㈢系爭產品3:
⒈系爭產品3 為使用「IS902 」控制器之產品。上訴人及 被上訴人錸德公司、參加人銀燦公司均同意以參加人銀 燦公司所提出之103 年3 月10日簡報內容作為系爭產品 3 之技術特徵進行侵權比對,合先敘明(見本院卷五第 118 至119 頁)。
⒉系爭產品3 之技術內容涉及參加人銀燦公司之營業秘密 ,其技術內容爰以間接引用之方式詳如本判決附件所示 。
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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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錸德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