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陳豐文
被 告 王陳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旗簡字第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 年3 月29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進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進德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王陳玉香之被繼承人陳進德於民國88年1 月14 日向訴外人即原債權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台幣( 下同) 583,200 元,卻未依約清償尚積欠450,000 元本金及 自90年8 月14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未償,嗣陳進德死亡,被 告為其繼承人,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清償上開債務,而原告 經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臺 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債權 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就上開原告之主張並不爭執,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債權讓與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向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進德之遺產範圍內請求清 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