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04年度,150號
CSEV,104,旗簡,150,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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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姚宜姈
      劉俊清
被   告 盧燕萍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旗簡字第150 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31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
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 用卡帳單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為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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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