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5年度,264號
STEV,105,店補,264,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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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64號
原   告 姜伯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瑩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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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瑩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