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25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明
訴訟代理人 李唐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儀如即雨果伸縮
帆布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32,3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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