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5年度,213號
STEV,105,店補,213,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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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13號
原   告 蔡安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小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6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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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