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聲字,105年度,2號
STEV,105,店簡聲,2,201603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5年度店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春凉
聲 請 人 曾明慧
相 對 人 胡榮駿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 簡上字第140 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 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 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應負擔部分 │
├──────┼───────┼─────────┤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由相對人預繳,由相│
│ │ │對人負擔。 │
├──────┼───────┼─────────┤
│第二審裁判費│ 5,295元 │由聲請人預繳,由相│
│ │ │對人負擔。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295元。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1/1頁


參考資料
台諾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